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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南 铭 树 律 师 事 务 所 加 入 收 藏 | 设 为 首 页 热 线 电 话 0 3 7 1 5 5 0 7 0 6 7 7 首 页 关 于 铭 树 铭 树 简 介 铭 树 文 化 铭 树 荣 誉 铭 树 党 建 铭 树 新 闻 铭 树 动 态 铭 树 业 绩 专 业 领 域 专 业 团 队 经 典 案 例 法 学 法 规 法 规 速 递 专 业 前 沿 法 律 百 科 招 贤 纳 士 联 系 我 们 M I N G S H U L A W F I R M 河 南 铭 树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注 于 法 律 事 务 了 解 详 情     > > 关 于 铭 树 A B O U T M I N G S H U         河 南 铭 树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于 2 0 1 4 年 , 是 河 南 省 司 法 厅 批 准 设 立 的 合 伙 制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 办 公 地 点 位 于 郑 州 市 管 城 回 族 区 文 治 路 2 0 号 云 时 代 广 场 6 号 楼 4 楼 , 拥 有 现 代 化 的 办 公 室 8 0 0 余 平 方 。 本 所 下 设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 民 商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事 务 部 , 金 融 保 险 法 律 事 务 部 等 多 个 业 务 部 门 。 现 有 人 员 近 5 0 人 , 执 业 律 师 均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的 学 历 , 多 名 律 师 具 有 公 、 检 、 法 等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经 历 , 在 专 业 知 识 及 实 务 操 作 上 有 很 强 的 实 力 。 河 南 铭 树 律 师 事 务 所 服 务 范 围 覆 盖 全 国 。 本 所 秉 承 “ 专 业 高 效 、 诚 实 守 信 、 勤 勉 尽 职 ” 的 服 务 理 念 , 致 力 于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优 质 的 法 律 服 务 。 业 务 领 域 B U S I N E S S A R E A S 刑 事 辩 护 民 商 事 诉 讼 行 政 诉 讼 金 融 保 险 建 设 工 程 公 司 事 务 更 多 刑 事 辩 护         在 刑 事 案 件 的 各 个 阶 段 为 客 户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拥 有 一 支 专 业 化 的 刑 事 辩 护 团 队 , 专 业 知 识 扎 实 , 理 论 功 底 深 厚 , 并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 在 刑 事 辩 护 领 域 , 铭 树 律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 为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在 侦 查 、 审 查 起 诉 、 审 判 等 阶 段 担 任 辩 护 人 ◆ 代 理 被 害 人 参 加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和 进 行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 代 理 当 事 人 进 行 刑 事 案 件 申 诉 ◆ 为 个 人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一 般 性 及 专 项 性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分 析 及 防 控 民 商 事 诉 讼         在 民 商 事 案 件 的 各 个 阶 段 为 客 户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拥 有 一 支 专 业 化 的 民 商 事 辩 护 团 队 , 专 业 知 识 扎 实 , 理 论 功 底 深 厚 , 并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 在 民 商 事 诉 讼 领 域 , 铭 树 律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代 理 当 事 人 起 诉 、 应 诉 , 代 为 申 请 保 全 , 积 极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 代 理 当 事 人 取 证 、 调 查 搜 集 案 件 相 关 证 据 , 保 障 案 件 顺 利 进 行 ◆ 代 理 当 事 人 进 行 和 解 , 或 者 提 起 反 诉 , 为 当 事 人 争 取 合 法 权 益 ◆ 代 理 当 事 人 申 请 执 行 或 提 起 上 诉 , 保 障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 ◆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相 关 法 律 咨 询 及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行 政 诉 讼         我 所 注 重 行 政 法 律 服 务 业 务 的 开 展 , 团 队 成 员 均 毕 业 于 专 业 法 学 院 校 , 不 仅 具 有 扎 实 的 法 学 理 论 基 础 , 更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操 经 验 , 熟 悉 行 政 机 关 运 行 模 式 , 能 够 为 客 户 提 供 卓 越 、 优 质 的 法 律 服 务 。 在 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诉 讼 领 域 , 铭 树 律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撰 写 听 证 申 请 书 , 代 理 参 加 听 证 ◆ .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 分 析 案 情 及 复 议 、 诉 讼 可 行 性 向 题 ◆ . 撰 写 复 议 申 请 书 , 代 理 参 加 复 议 庭 审 活 动 ◆ 撰 写 与 听 证 、 复 议 或 诉 讼 有 关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 . 帮 助 行 政 相 对 人 进 行 诉 前 审 查 , 搜 集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的 证 据 和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 制 定 起 . . . 金 融 保 险         我 所 注 重 金 融 保 险 业 务 的 拓 展 , 团 队 成 员 具 有 专 业 保 险 知 识 理 论 , 丰 富 的 庭 审 经 验 , 与 保 险 公 司 进 入 深 度 合 作 , 为 金 融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优 质 的 法 律 服 务 。 在 金 融 保 险 领 域 , 铭 树 律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参 加 庭 审 活 动 , 提 供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 ◆ 撰 写 代 理 意 见 、 上 诉 状 , 分 析 案 情 及 判 决 的 合 理 合 法 性 评 议 , 是 否 上 诉 、 再 审 的 法 律 意 见 ; ◆ 针 对 保 险 公 司 免 赔 免 责 情 形 , 撰 写 免 责 、 免 赔 的 法 律 依 据 的 意 见 书 ; ◆ 代 为 保 险 公 司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无 责 代 赔 、 无 责 赔 付 的 款 项 ;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专 业 性 很 强 , 即 涉 及 私 益 又 涉 及 公 益 , 在 合 同 订 立 、 成 立 、 效 力 、 履 行 、 解 除 、 终 止 等 过 程 中 均 可 能 出 现 各 种 各 样 的 问 题 。 我 所 拥 有 一 支 经 验 丰 富 、 专 业 高 效 、 负 有 责 任 心 的 律 师 团 队 , 在 项 目 开 发 、 转 让 、 施 工 、 索 赔 等 诉 讼 及 非 诉 领 域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专 业 化 法 律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日 常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及 法 律 风 险 培 训 服 务 ; 2 .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的 起 草 、 审 查 ; 3 . 提 供 施 工 方 索 取 工 程 款 和 建 设 方 反 索 赔 服 务 。 公 司 事 务         我 所 注 重 公 司 法 务 事 务 业 务 的 开 展 , 团 队 成 员 均 毕 业 于 专 业 法 学 院 校 , 不 仅 具 有 扎 实 的 法 学 理 论 基 础 , 更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操 经 验 , 能 够 为 客 户 提 供 卓 越 、 优 质 的 法 律 服 务 。 在 公 司 事 务 领 域 , 铭 树 律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参 与 制 定 有 关 项 目 可 行 性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 有 效 规 避 法 律 风 险 ◆ 参 与 采 购 、 销 售 合 同 定 制 , 重 大 事 项 谈 判 ◆ 制 定 、 审 查 劳 动 合 同 及 员 工 规 章 , 处 理 工 伤 事 故 ,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 处 理 公 司 重 组 、 分 离 、 并 购 等 事 项 , 包 括 资 产 定 性 , 股 权 分 配 , 企 业 机 构 设 置 等 系 列 问 题 律 师 介 绍 L A W Y E R S A I D 刘 东 海 合 伙 人 擅 长 : 行 政 诉 讼 任 彦 群 执 行 主 任 | 合 伙 人 擅 长 : 刑 事 辩 护 | 行 政 诉 讼 任 成 宇 合 伙 人 擅 长 : 刑 事 辩 护 | 民 商 事 诉 讼 | 公 司 事 务 徐 全 玲 合 伙 人 擅 长 : 民 商 事 诉 讼 | 行 政 诉 讼 | 金 融 保 险 | 建 设 工 程 | 公 司 事 务 张 政 合 伙 人 擅 长 : 民 商 事 诉 讼 | 金 融 保 险 | 建 设 工 程 | 公 司 事 务 王 展 合 伙 人 擅 长 : 民 商 事 诉 讼 | 建 设 工 程 | 公 司 事 务 查 看 更 多 经 典 案 例 L A W Y E R S A I D 河 南 铭 树 律 所 张 政 律 师 的 部 分 经 典 案 例 1 、 洛 阳 香 江 万 基 铝 业 有 限 公 司 与 渑 池 县 九 鑫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廉 洁 协 议 处 罚 案 ; ( 一 二 审 均 败 诉 , 介 入 后 再 审 高 院 改 判 ) h t t p s : / / w e . . . 河 南 铭 树 律 所 任 成 宇 律 师 的 部 分 经 典 案 例 行 政 诉 讼 宜 昌 市 点 军 区 政 府 与 湖 北 宇 星 公 司 行 政 诉 讼 再 审 案 最 高 法 院 四 巡 法 庭 刑 事 案 件 担 任 赵 博 故 意 杀 人 案 二 审 辩 护 . . . 河 南 铭 树 律 所 郑 远 威 律 师 的 部 分 经 典 案 例 一 、 民 商 事 案 件 郑 州 百 灵 电 子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省 分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 . . 查 看 更 多 新 闻 中 心 N E W S 铭 树 新 闻 法 学 法 规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河 南 铭 树 律 师 事 务 所 荣 获 2 0 1 9 年 度 郑 州 市 律 协 管 城 区 工 委 优 秀 律 . . . 2 0 2 0 1 1 0 7 7 2 0 2 1 党 建 | 铭 树 律 所 观 看 建 党 1 0 0 周 年 大 会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建 党 1 0 0 周 年 大 会 上 发 表 讲 话 : 今 年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一 百 周 年 。 在 全 党 开 展 党 史 学 习 教 育 , 是 党 中 央 立 足 . . . 6 1 3 2 0 2 1 党 建 | 铭 树 律 所 党 史 学 习 雷 锋 精 神 雷 锋 ( 1 9 4 0 年 1 2 月 1 8 日 1 9 6 2 年 8 月 1 5 日 ) , 原 名 雷 正 兴 , 出 生 于 湖 南 长 沙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战 士 、 共 产 主 义 . . . 5 1 9 2 0 2 1 党 建 | 铭 树 律 所 党 史 学 习 百 团 大 战 百 团 大 战 , 是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 在 华 北 地 区 2 0 0 0 多 公 里 的 战 线 上 , 由 彭 德 怀 亲 自 指 挥 , 八 路 军 在 地 方 武 装 、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 . . 最 新 法 规 速 递 + 更 多 最 高 法 院 : 法 院 判 决 夫 妻 一 方 承 担 责 任 的 . . . [ 2 0 2 1 0 3 0 3 ] 明 确 了 ! 最 高 法 判 定 : 房 屋 买 卖 未 过 户 , . . . [ 2 0 2 1 0 2 2 3 ] “ 海 南 自 贸 港 法 ” 全 文 亮 相 : 1 0 0 0 万 . . . [ 2 0 2 1 0 2 2 3 ] 律 师 凭 介 绍 信 和 承 诺 书 , 可 查 企 业 全 部 工 . . . [ 2 0 2 1 0 2 2 3 ] 《 民 法 总 则 》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 显 失 公 平 . . . [ 2 0 2 1 0 1 2 2 ] 《 关 于 审 理 物 业 服 务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 . . [ 2 0 2 1 0 1 1 9 ] 法 学 专 业 前 沿 + 更 多 百 年 法 治 梦 | 上 海 仍 有 3 6 位 年 过 八 . . . [ 2 0 2 1 0 3 0 3 ] 全 省 政 法 队 伍 教 育 整 顿 动 员 部 署 会 议 召 开 . . . [ 2 0 2 1 0 3 0 2 ] 老 师 有 了 惩 戒 权 : 明 确 禁 止 七 类 行 为 ! 中 . . . [ 2 0 2 1 0 3 0 2 ] 全 国 政 法 队 伍 教 育 整 顿 正 式 启 动 ! [ 2 0 2 1 0 3 0 2 ] 刚 刚 通 报 ! 向 法 官 行 贿 , 2 名 律 师 违 规 受 . . . [ 2 0 2 1 0 2 2 4 ] 【 规 范 速 递 】 最 高 法 院 刚 刚 发 布 《 关 于 适 . . . [ 2 0 2 1 0 2 2 4 ] 法 律 百 科 + 更 多 重 磅 | 重 庆 索 通 以 吸 收 合 并 转 为 上 海 . . . [ 2 0 2 1 0 3 0 2 ] 最 新 : 2 0 2 1 年 一 次 性 工 伤 补 助 金 标 准 . . . [ 2 0 2 1 0 3 0 2 ] 中 国 律 师 身 份 核 验 平 台 “ 律 证 码 ” 获 司 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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