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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E N 首 页 H o m e 关 于 我 们 A b o u t W a n Y i 万 益 概 览 奖 项 荣 誉 万 益 党 建 P a r t y 万 益 党 建 清 廉 律 所 建 设 万 益 说 法 O u r I n s i g h t s 专 业 文 章 新 闻 资 讯 万 益 视 频 业 务 领 域 P r a c t i c e s / S e c t o r s 律 师 团 队 O u r T e a m 社 会 责 任 S o c i a l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加 入 我 们 C a r e e r s 联 系 我 们 C o n t a c t U s 贸 易 摩 擦 专 栏 T r a d e A l e r t H u b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万 益 党 建 万 益 说 法 专 业 文 章 新 闻 资 讯 万 益 视 频 业 务 领 域 律 师 团 队 社 会 责 任 加 入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贸 易 摩 擦 专 栏 E N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常 用 网 站 : 裁 判 文 书 网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网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中 国 庭 审 公 开 网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数 据 库 N e w s & E v e n t s 新 闻 资 讯 万 益 快 讯 | 广 西 万 益 ( 北 京 ) 律 师 事 务 所 获 批 设 立 并 执 业 近 日 ,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准 予 广 西 万 益 ( 北 京 )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并 执 业 。 这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国 内 开 设 的 首 家 外 省 分 所 , 万 益 总 所 将 在 业 务 资 源 、 人 力 、 律 所 中 台 及 品 牌 等 层 面 给 予 全 方 位 支 持 , 助 力 分 所 全 力 开 拓 在 京 的 法 律 业 务 。 广 西 万 益 ( 北 京 )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往 期 推 荐 ▪ 万 益 讲 堂 开 讲 : 孙 鹏 教 授 讲 授 《 〈 民 法 典 合 同 编 通 则 司 法 解 释 〉 的 理 解 与 适 用 》 ▪ 万 益 荣 誉 | 本 所 获 司 法 部 授 予 “ 全 国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 荣 誉 称 号 ▪ 万 益 讲 堂 开 讲 : 赵 万 一 教 授 讲 授 《 新 公 司 法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其 对 未 来 司 法 的 影 响 》 ▪ 万 益 快 讯 | “ 一 带 一 路 ” 律 师 联 盟 康 煜 秘 书 长 一 行 到 本 所 调 研 更 多 万 益 关 注 |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最 新 法 律 、 法 规 与 政 策 资 讯 目 录 1 . 国 家 能 源 局 开 展 电 力 建 设 施 工 安 全 和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监 管 2 . 国 家 能 源 局 发 文 加 强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和 检 修 技 改 项 目 开 复 工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3 . 中 办 国 办 印 发 《 提 振 消 费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部 署 3 0 项 重 点 任 务 4 . 财 政 部 提 出 四 方 面 要 求 推 动 运 用 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支 持 土 地 储 备 工 作 5 . 住 建 部 发 文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工 作 6 . 两 部 门 :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路 规 划 建 设 和 环 评 工 作 7 .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 8 . 交 通 运 输 部 修 订 《 公 路 隧 道 交 通 工 程 与 附 属 设 施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 9 .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技 术 规 范 》 图 片 来 源 : U n s p l a s h . c o m 内 容 详 情 1 . 国 家 能 源 局 开 展 电 力 建 设 施 工 安 全 和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监 管 近 日 , 国 家 能 源 局 发 布 《 关 于 开 展 2 0 2 5 年 度 电 力 建 设 施 工 安 全 和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监 管 的 通 知 》 , 明 确 自 通 知 印 发 之 日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开 展 专 项 监 管 。 《 通 知 》 要 求 , 各 单 位 要 认 真 学 习 《 安 全 生 产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导 则 》 等 制 度 标 准 , 熟 悉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要 求 , 深 入 排 查 薄 弱 环 节 , 及 时 堵 塞 管 理 漏 洞 ; 进 一 步 加 强 施 工 作 业 现 场 管 控 , 特 别 要 对 照 《 2 0 2 5 年 度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和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监 管 检 查 事 项 清 单 》 , 持 续 辨 识 安 全 风 险 , 查 摆 事 故 隐 患 , 严 格 落 实 管 控 治 理 措 施 , 早 一 点 发 现 问 题 , 早 一 点 整 改 闭 环 , 早 一 点 斩 断 事 故 链 条 , 全 力 推 动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稳 定 向 好 。 2 . 国 家 能 源 局 发 文 加 强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和 检 修 技 改 项 目 开 复 工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近 日 , 国 家 能 源 局 网 站 公 布 《 关 于 加 强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和 检 修 技 改 项 目 开 复 工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通 知 》 。 《 通 知 》 强 调 , 各 电 力 企 业 要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 全 面 加 强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切 实 担 起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法 定 责 任 , 制 定 明 确 开 复 工 条 件 标 准 和 管 理 流 程 ; 工 程 各 参 建 单 位 和 检 修 技 改 各 作 业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到 岗 到 位 , 严 禁 只 挂 名 、 不 到 岗 不 履 职 。 3 . 中 办 国 办 印 发 《 提 振 消 费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部 署 3 0 项 重 点 任 务 3 月 1 6 日 , 中 国 政 府 网 公 布 由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 提 振 消 费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 方 案 部 署 了 8 方 面 3 0 项 重 点 任 务 , 包 括 城 乡 居 民 增 收 促 进 行 动 、 消 费 能 力 保 障 支 持 行 动 、 服 务 消 费 提 质 惠 民 行 动 、 大 宗 消 费 更 新 升 级 行 动 等 。 在 房 地 产 方 面 , 方 案 提 出 , 允 许 专 项 债 券 支 持 城 市 政 府 收 购 存 量 商 品 房 用 作 保 障 性 住 房 , 适 时 降 低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利 率 , 并 拟 扩 大 住 房 公 积 金 使 用 范 围 , 支 持 缴 存 人 在 提 取 公 积 金 支 付 购 房 首 付 款 的 同 时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 加 大 租 房 提 取 支 持 力 度 , 推 进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缴 存 试 点 工 作 。 在 汽 车 消 费 方 面 , 方 案 提 出 要 推 动 汽 车 等 消 费 由 购 买 管 理 向 使 用 管 理 转 变 , 分 年 限 保 障 “ 久 摇 不 中 ” 无 车 家 庭 购 车 需 求 等 。 在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 方 案 提 出 , 提 高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研 究 建 立 育 儿 补 贴 制 度 ; 将 适 当 提 高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 推 动 取 消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在 就 业 地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 医 疗 保 险 的 户 籍 限 制 , 扩 大 职 业 伤 害 保 障 试 点 ; 要 求 严 格 落 实 带 薪 年 休 假 制 度 , 强 调 不 得 违 法 延 长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 此 外 , 方 案 还 提 出 了 财 税 、 信 贷 等 多 方 面 支 持 保 障 措 施 , 明 确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在 风 险 可 控 前 提 下 加 大 个 人 消 费 贷 款 投 放 力 度 , 支 持 金 融 机 构 优 化 个 人 消 费 贷 款 偿 还 方 式 , 有 序 开 展 续 贷 工 作 , 等 等 。 4 . 财 政 部 提 出 四 方 面 要 求 推 动 运 用 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支 持 土 地 储 备 工 作 3 月 1 2 日 , 财 政 部 网 站 公 布 《 关 于 做 好 运 用 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支 持 土 地 储 备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 《 通 知 》 要 求 明 确 发 债 要 求 及 资 金 使 用 主 体 , 明 确 各 地 要 优 先 将 处 置 存 量 闲 置 土 地 清 单 中 的 地 块 纳 入 土 地 储 备 计 划 , 确 有 需 求 的 新 增 土 地 储 备 项 目 也 应 纳 入 土 地 储 备 计 划 ; 要 完 善 专 项 债 券 申 报 审 核 流 程 , 做 好 资 金 和 收 益 的 综 合 平 衡 , 严 格 监 督 管 理 , 用 于 土 地 储 备 的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和 使 用 应 当 严 格 对 应 到 项 目 。 5 . 住 建 部 发 文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工 作 2 月 2 7 日 , 住 建 部 网 站 公 布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 。 《 通 知 》 明 确 三 方 面 十 项 措 施 , 要 求 提 升 工 程 项 目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水 平 ,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提 升 无 障 碍 设 施 设 计 水 平 , 抓 好 无 障 碍 设 施 精 细 化 施 工 , 有 序 推 进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提 升 , 强 化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全 过 程 监 管 , 加 强 施 工 图 审 查 管 理 , 完 善 竣 工 验 收 管 理 , 落 实 设 施 维 护 和 管 理 责 任 等 。 6 . 两 部 门 :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路 规 划 建 设 和 环 评 工 作 近 日 , 交 通 运 输 部 网 站 公 布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路 规 划 建 设 和 环 评 工 作 推 动 绿 色 低 碳 转 型 发 展 的 通 知 》 。 《 通 知 》 要 求 各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及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在 公 路 网 规 划 时 , 强 化 气 候 变 化 应 对 , 优 化 交 通 资 源 配 置 , 推 进 绿 色 低 碳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公 路 建 设 需 避 开 环 境 敏 感 区 ,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 三 同 时 ” 制 度 , 节 约 土 地 使 用 , 并 强 化 各 阶 段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和 监 管 。 公 路 运 营 期 需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管 理 , 确 保 环 保 效 果 , 并 统 筹 新 增 环 境 敏 感 区 与 现 有 公 路 关 系 , 保 障 公 路 技 术 状 态 良 好 。 7 .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 1 月 2 3 日 , 交 通 运 输 部 网 站 公 布 《 关 于 发 布 〈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 的 公 告 》 。 《 规 范 》 主 要 包 括 1 5 章 和 4 个 附 录 : 1 总 则 , 2 术 语 和 符 号 , 3 基 本 规 定 , 4 施 工 准 备 , 5 接 地 与 雷 电 保 护 设 施 安 装 与 调 试 , 6 设 备 基 础 及 管 道 施 工 , 7 监 控 设 施 安 装 与 调 试 , 8 收 费 设 施 安 装 与 调 试 , 9 通 信 设 施 安 装 与 调 试 , 1 0 超 限 检 测 设 施 安 装 与 调 试 , 1 1 供 配 电 设 施 安 装 与 调 试 , 1 2 照 明 设 施 安 装 与 调 试 , 1 3 光 缆 、 电 缆 敷 设 与 接 续 , 1 4 系 统 联 调 及 工 程 交 付 , 1 5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文 件 资 料 管 理 , 附 录 A 施 工 标 识 , 附 录 B 施 工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自 查 记 录 表 , 附 录 C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记 录 表 , 附 录 D 材 料 、 设 备 报 验 记 录 表 。 8 . 交 通 运 输 部 修 订 《 公 路 隧 道 交 通 工 程 与 附 属 设 施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 1 月 2 3 日 , 交 通 运 输 部 网 站 公 布 《 关 于 发 布 〈 公 路 隧 道 交 通 工 程 与 附 属 设 施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 的 公 告 》 。 《 规 范 》 修 订 后 包 括 1 5 章 , 分 别 是 : 1 总 则 , 2 术 语 和 符 号 , 3 基 本 规 定 , 4 施 工 准 备 , 5 标 志 、 标 线 , 6 通 风 设 施 , 7 照 明 设 施 , 8 交 通 监 控 设 施 , 9 紧 急 呼 叫 设 施 , 1 0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设 施 , 1 1 消 防 与 通 道 设 施 , 1 2 供 配 电 设 施 , 1 3 中 央 控 制 管 理 设 施 , 1 4 接 地 与 防 雷 设 施 , 1 5 设 备 基 础 、 管 道 、 光 电 缆 及 相 关 设 施 。 9 .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技 术 规 范 》 1 月 2 3 日 , 交 通 运 输 部 网 站 公 布 《 关 于 发 布 〈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技 术 规 范 〉 的 公 告 》 。 《 规 范 》 分 为 7 章 和 2 个 附 录 , 分 别 是 : 1 总 则 、 2 术 语 和 符 号 、 3 基 本 规 定 、 4 数 据 资 源 、 5 功 能 要 求 、 6 数 据 管 理 与 共 享 、 7 数 据 安 全 , 附 录 A 数 据 资 源 表 、 附 录 B 数 据 接 口 , 为 规 范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功 能 , 统 一 监 管 数 据 的 技 术 要 求 , 指 导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工 程 建 设 与 管 理 而 制 定 。 E N D 更 多 自 媒 体 人 速 看 ! A I 生 成 内 容 必 须 打 标 ? 你 现 在 可 能 已 经 “ 违 规 ” 了 随 着 生 成 式 人 工 智 能 ( A I G C ) 技 术 的 迅 猛 发 展 , 各 种 基 于 A I 的 大 模 型 工 具 日 益 普 及 , 文 本 、 图 像 、 音 频 、 视 频 等 A I 生 成 内 容 也 在 各 大 平 台 广 泛 传 播 。 为 规 范 A I 生 成 合 成 内 容 的 标 识 管 理 ,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等 四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了 《 人 工 智 能 生 成 合 成 内 容 标 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标 识 办 法 》 ) , 自 2 0 2 5 年 9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 对 所 有 使 用 或 传 播 A I 生 成 内 容 的 主 体 而 言 , 理 解 并 严 格 遵 守 该 办 法 至 关 重 要 。 本 文 将 从 核 心 要 点 、 三 类 主 要 责 任 主 体 以 及 合 规 建 议 等 方 面 , 为 您 解 读 相 关 内 容 , 并 提 供 在 公 众 号 等 平 台 发 布 A I 生 成 内 容 的 实 操 指 引 。 图 片 来 源 : U n s p l a s h . c o m P A R T . 0 1 《 标 识 办 法 》 的 核 心 要 点 与 责 任 主 体 ( 一 ) A I 生 成 内 容 与 标 识 要 求 0 1 人 工 智 能 生 成 合 成 内 容 的 范 围 《 标 识 办 法 》 所 称 人 工 智 能 生 成 合 成 内 容 , 是 指 利 用 人 工 智 能 技 术 生 成 或 合 成 的 文 本 、 图 片 、 音 频 、 视 频 、 虚 拟 场 景 等 信 息 ( 包 括 A I 写 作 、 A I 绘 画 、 语 音 合 成 、 视 频 合 成 、 虚 拟 数 字 人 等 ) 。 0 2 标 识 方 式 : 显 式 标 识 + 隐 式 标 识 • 显 式 标 识 : 通 过 在 内 容 显 著 位 置 或 交 互 界 面 添 加 文 字 、 声 音 、 图 形 等 提 示 , 清 晰 表 明 “ 由 A I 生 成 ” 或 “ A I 合 成 内 容 ” 。 例 如 : ♢ A I 写 作 : 标 题 、 开 头 、 结 尾 或 交 互 界 面 标 注 “ A I 生 成 ” 或 “ A I 合 成 内 容 ” ; ♢ A I 绘 画 : 图 片 适 当 位 置 加 水 印 “ A I 生 成 图 像 ” ; ♢ 语 音 合 成 : 开 头 、 结 尾 或 播 放 过 程 中 添 加 语 音 提 示 “ 以 下 音 频 由 A I 合 成 ” ; ♢ 视 频 合 成 : 片 头 、 片 尾 或 视 频 界 面 显 著 位 置 提 示 “ A I 合 成 视 频 ” ; ♢ 虚 拟 场 景 : 起 始 画 面 或 交 互 界 面 添 加 显 著 的 提 示 标 识 。 • 隐 式 标 识 : 在 文 件 元 数 据 中 嵌 入 A I 属 性 、 服 务 提 供 者 信 息 、 唯 一 标 识 符 等 不 易 被 用 户 明 显 感 知 到 的 技 术 信 息 。 0 3 可 不 进 行 显 式 标 识 的 例 外 情 况 一 般 而 言 , 服 务 提 供 者 向 用 户 提 供 生 成 合 成 内 容 时 , 应 当 确 保 文 件 含 有 显 式 标 识 , 避 免 公 众 产 生 混 淆 或 者 误 认 。 但 如 果 用 户 主 动 申 请 提 供 无 显 式 标 识 的 文 件 ,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根 据 用 户 协 议 , 明 确 用 户 的 标 识 义 务 和 使 用 责 任 后 , 提 供 不 含 显 式 标 识 的 A I 生 成 内 容 , 但 必 须 依 法 留 存 提 供 对 象 信 息 的 相 关 日 志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0 4 法 律 责 任 《 标 识 办 法 》 未 直 接 规 定 具 体 的 法 律 责 任 , 仅 规 定 由 网 信 、 电 信 、 公 安 和 广 播 电 视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职 责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处 理 。 参 考 《 生 成 式 人 工 智 能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 违 反 《 标 识 办 法 》 可 能 面 临 以 下 法 律 责 任 :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警 告 、 通 报 批 评 、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或 暂 停 相 关 服 务 ;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若 情 节 严 重 , 甚 至 可 能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 二 ) 责 任 主 体 根 据 《 标 识 办 法 》 , 主 要 有 三 类 责 任 主 体 : 0 1 服 务 提 供 者 指 符 合 《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算 法 推 荐 管 理 规 定 》 等 法 规 规 定 情 形 的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 例 如 提 供 A I 写 作 、 A I 绘 画 、 虚 拟 人 生 成 等 服 务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 • 主 要 责 任 : 应 当 在 生 成 服 务 时 自 动 添 加 显 式 、 隐 式 标 识 , 为 用 户 提 供 标 识 功 能 并 留 存 相 关 日 志 ; 做 好 技 术 保 障 与 内 部 合 规 制 度 建 设 。 0 2 内 容 创 作 者 ( 即 服 务 使 用 者 或 内 容 发 布 者 ) 指 使 用 A I 工 具 创 作 并 发 布 内 容 的 个 人 或 组 织 。 • 主 要 责 任 : 主 动 声 明 并 使 用 标 识 功 能 进 行 标 识 , 不 恶 意 删 除 、 篡 改 、 伪 造 、 隐 匿 标 识 ; 关 注 并 遵 守 平 台 规 则 , 配 合 平 台 的 管 理 要 求 。 0 3 网 络 信 息 内 容 传 播 服 务 平 台 如 微 信 公 众 号 、 微 博 、 B 站 、 抖 音 、 小 红 书 等 , 不 直 接 提 供 A I 生 成 技 术 , 但 提 供 内 容 发 布 和 传 播 渠 道 。 · 主 要 责 任 : 核 验 显 式 或 隐 式 标 识 ; 为 用 户 提 供 平 台 端 的 标 识 功 能 ; 识 别 疑 似 生 成 合 成 内 容 ; 在 前 述 内 容 周 边 添 加 显 著 提 示 , 明 确 提 醒 公 众 该 内 容 属 于 生 成 合 成 内 容 。 P A R T . 0 2 合 规 要 点 与 注 意 事 项 ( 一 ) 服 务 提 供 者 : 显 式 标 识 的 自 动 添 加 与 管 理 、 隐 式 标 识 的 嵌 入 技 术 0 1 显 式 标 识 的 自 动 添 加 与 管 理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A I 内 容 生 成 完 成 后 , 应 确 保 显 式 标 识 随 文 件 一 并 保 留 。 若 有 下 载 、 导 出 等 功 能 , 也 需 保 证 显 式 标 识 不 被 删 除 或 遮 挡 。 若 用 户 主 动 请 求 “ 不 添 加 显 式 标 识 ” 的 , 需 在 用 户 协 议 中 明 确 用 户 的 标 识 义 务 和 使 用 责 任 , 并 依 法 留 存 相 关 日 志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0 2 隐 式 标 识 的 嵌 入 及 数 字 水 印 技 术 在 文 本 、 图 片 、 音 视 频 元 数 据 中 写 入 A I 属 性 、 服 务 提 供 者 名 称 、 内 容 编 号 等 信 息 , 并 尽 量 采 用 数 字 水 印 等 防 篡 改 技 术 。 ( 二 ) 网 络 信 息 内 容 传 播 服 务 平 台 : 核 验 标 识 并 加 以 提 示 网 络 信 息 内 容 传 播 服 务 平 台 需 具 备 A I 内 容 自 动 识 别 与 风 控 机 制 , 一 旦 检 测 到 含 有 标 识 的 A I 内 容 或 疑 似 A I 生 成 内 容 , 应 及 时 采 取 提 示 措 施 , 并 在 文 件 元 数 据 中 写 入 A I 属 性 、 传 播 平 台 名 称 或 者 编 码 等 传 播 要 素 信 息 。 同 时 需 在 用 户 协 议 、 公 示 规 则 中 明 确 对 A I 生 成 内 容 的 管 理 要 求 与 处 罚 措 施 , 建 立 举 报 渠 道 , 形 成 合 规 闭 环 。 ( 三 ) 内 容 创 作 者 等 主 体 : 不 得 恶 意 删 除 、 篡 改 标 识 《 标 识 办 法 》 第 十 条 明 确 禁 止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恶 意 删 除 、 篡 改 、 伪 造 或 隐 匿 A I 生 成 合 成 内 容 标 识 , 也 不 得 为 他 人 实 施 上 述 恶 意 行 为 提 供 技 术 工 具 或 服 务 。 内 容 创 作 者 和 平 台 运 营 方 需 高 度 关 注 这 方 面 的 风 险 , 做 好 监 测 与 防 范 。 图 片 来 源 : U n s p l a s h . c o m P A R T . 0 3 针 对 公 众 号 运 营 的 实 操 建 议 ( 一 ) 创 作 端 合 规 建 议 若 您 使 用 A I 写 作 工 具 生 成 了 文 章 初 稿 , 建 议 在 标 题 或 文 末 显 著 位 置 标 明 “ 本 文 部 分 ( 或 全 部 ) 内 容 由 A I 辅 助 生 成 ” , 或 勾 选 / 启 用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自 动 显 式 标 识 功 能 。 留 意 A I 生 成 内 容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尽 量 对 生 成 文 本 进 行 二 次 审 校 , 防 范 虚 假 信 息 或 版 权 风 险 。 ( 二 ) 发 布 端 合 规 建 议 检 查 待 发 布 的 图 文 、 音 视 频 文 件 是 否 已 包 含 隐 式 标 识 ( 元 数 据 ) , 必 要 时 可 通 过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识 别 或 对 接 A I 检 测 服 务 。 对 尚 未 明 示 “ A I 生 成 ” 的 内 容 , 可 提 示 创 作 者 主 动 声 明 或 标 识 ; 发 现 内 容 存 在 明 显 A I 生 成 特 征 却 无 标 识 的 , 需 根 据 平 台 管 理 规 范 进 行 相 应 处 置 。 平 台 运 营 方 应 在 后 台 设 立 “ A I 内 容 标 识 选 项 ” 或 “ A I 声 明 入 口 ” , 让 作 者 在 提 交 内 容 时 自 主 勾 选 , 以 减 少 违 规 风 险 。 针 对 创 作 者 恶 意 删 除 或 篡 改 标 识 的 情 况 , 应 通 过 技 术 监 控 、 用 户 举 报 等 机 制 及 时 发 现 并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 ( 三 ) 各 方 合 规 共 识 由 于 未 按 规 定 标 识 的 行 为 有 可 能 引 发 行 政 处 罚 甚 至 刑 事 责 任 , 公 众 号 运 营 者 与 A I 内 容 创 作 者 应 当 形 成 基 本 的 合 规 共 识 , 确 保 在 出 现 争 议 或 投 诉 时 能 提 供 “ 已 合 法 合 规 标 识 ” 的 证 据 ( 如 保 留 生 成 日 志 、 添 加 元 数 据 ) 。 《 人 工 智 能 生 成 合 成 内 容 标 识 办 法 》 的 出 台 , 标 志 着 我 国 在 人 工 智 能 治 理 领 域 迈 出 了 重 要 一 步 。 对 于 服 务 提 供 者 而 言 , 关 键 在 于 全 面 落 实 显 式 标 识 和 隐 式 标 识 的 技 术 方 案 与 制 度 流 程 ; 对 于 内 容 创 作 者 而 言 , 主 动 声 明 A I 生 成 内 容 、 遵 守 合 规 要 求 , 不 仅 是 法 律 义 务 , 也 是 建 立 公 众 信 任 的 基 石 ; 对 于 网 络 信 息 内 容 传 播 服 务 平 台 而 言 , 则 需 强 化 审 核 、 监 测 与 处 置 机 制 , 确 保 管 理 闭 环 落 地 。 只 有 各 方 协 同 推 进 , 才 能 为 A I 赋 能 的 内 容 生 态 注 入 更 多 规 范 性 与 可 持 续 性 , 让 人 工 智 能 真 正 成 为 促 进 信 息 生 产 与 创 新 的 健 康 、 合 规 力 量 。 作 者 简 介 宁 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公 司 业 务 部 专 职 律 师 ; 擅 长 领 域 : 公 司 商 事 纠 纷 、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 公 司 投 资 并 购 。 陆 茗 露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司 业 务 部 专 职 律 师 ; 擅 长 领 域 : 公 司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事 务 、 民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 更 多 所 有 新 闻 P r a c t i c e s & S e c t o r s 业 务 领 域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部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部 拥 有 在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法 律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资 深 律 师 及 专 业 人 员 , 可 提 供 与 房 地 产 及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的 诉 讼 及 非 诉 讼 法 律 服 务 。 部 门 下 设 房 地 产 、 建 设 工 程 、 二 手 房 交 易 、 房 地 产 金 融 等 专 业 小 组 , 可 根 据 客 户 不 同 需 求 进 一 步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法 律 服 务 。 公 司 业 务 部 公 司 业 务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的 专 注 服 务 于 公 司 客 户 的 专 业 部 门 , 致 力 于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合 伙 企 业 等 各 类 公 司 提 供 从 设 立 、 变 更 、 投 资 、 并 购 、 重 组 、 清 算 到 解 散 的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 高 端 民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部 高 端 民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是 万 益 的 传 统 优 势 领 域 , 经 过 2 0 多 年 的 经 验 积 累 , 万 益 培 养 了 一 批 具 有 丰 富 理 论 与 实 务 经 验 的 专 业 律 师 。 本 部 门 律 师 以 出 色 的 沟 通 技 巧 和 敬 业 精 神 , 有 效 帮 助 客 户 厘 清 各 种 重 大 、 疑 难 、 复 杂 案 件 法 律 逻 辑 , 致 力 于 通 过 恰 当 的 应 诉 方 案 与 执 行 策 略 , 在 各 . . . 刑 事 辩 护 部 刑 事 辩 护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的 专 注 代 理 刑 事 辩 护 业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 专 门 提 供 刑 事 案 件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和 刑 事 合 规 管 理 法 律 服 务 。 行 政 法 律 部 行 政 法 律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的 、 专 门 提 供 行 政 法 律 服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 致 力 于 为 各 党 政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决 策 、 依 法 行 政 、 争 议 化 解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为 维 护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万 益 行 政 法 律 部 办 理 的 行 政 法 律 事 . . . 涉 外 法 律 部 涉 外 法 律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的 专 业 部 门 , 与 万 益 新 加 坡 办 公 室 及 马 来 西 亚 办 公 室 联 动 , 并 依 托 于 紧 密 联 系 的 东 盟 国 家 合 作 律 所 及 合 作 机 构 ,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及 有 成 效 的 涉 外 民 商 事 法 律 服 务 。 家 事 与 财 富 传 承 部 家 事 与 财 富 传 承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的 专 注 于 家 事 法 律 事 务 专 业 部 门 ,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解 决 各 类 婚 姻 家 庭 、 财 富 传 承 疑 难 纠 纷 , 为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的 一 站 式 家 事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 金 融 证 券 部 金 融 证 券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的 专 注 于 金 融 领 域 法 律 服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 致 力 于 为 银 行 、 基 金 、 信 托 、 证 券 等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本 所 为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会 员 。 综 合 法 律 部 综 合 法 律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的 专 注 服 务 于 民 商 事 、 侵 权 、 知 识 产 权 、 劳 动 争 议 以 及 涉 军 法 律 事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 案 件 执 行 部 案 件 执 行 部 是 我 所 针 对 目 前 我 国 司 法 领 域 执 行 难 的 现 状 而 设 置 的 专 业 部 门 。 破 产 法 律 事 务 部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评 定 入 选 《 广 西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名 册 》 的 一 级 管 理 人 机 构 , 破 产 法 律 事 务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的 专 注 提 供 企 业 破 产 、 清 算 、 重 组 法 律 服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 致 力 于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合 伙 企 业 . . . 海 商 海 事 部 海 商 海 事 部 由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 是 广 西 律 师 行 业 中 率 先 设 立 的 专 注 于 海 商 海 事 法 律 事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 该 部 门 依 托 北 部 湾 沿 海 港 口 、 西 江 内 河 黄 金 水 道 核 心 港 贵 港 等 优 良 的 港 口 区 位 优 势 , 以 万 益 南 宁 总 部 为 核 心 , 辐 射 万 益 防 城 港 、 贵 港 、 北 海 、 新 加 坡 、 马 来 西 亚 . . . 全 部 业 务 O u r T e a m 律 师 团 队 客 户 至 上 团 队 合 作 我 们 的 团 队 全 部 律 师 W a n Y i P r e s e n c e 万 益 机 构 南 宁 办 公 室 来 宾 办 公 室 防 城 港 办 公 室 贵 港 办 公 室 北 海 办 公 室 柳 州 办 公 室 新 加 坡 办 公 室 马 来 西 亚 办 公 室 北 京 分 所 南 宁 办 公 室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中 新 路 9 号 九 洲 国 际 大 厦 2 7 层 电 话 : 0 7 7 1 2 8 5 4 8 8 0 传 真 : 0 7 7 1 2 8 2 6 6 3 6 邮 箱 : g x w y l s s w s @ w a n y i m a i l .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来 宾 办 公 室 地 址 : 来 宾 市 兴 宾 区 滨 江 北 路 2 5 6 号 裕 达 新 天 地 3 号 楼 6 全 层 电 话 : 0 7 7 2 6 6 8 8 7 7 7 传 真 : 0 7 7 2 6 6 8 8 7 7 7 邮 箱 : l b f s @ w a n y i m a i l .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防 城 港 办 公 室 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马 正 开 路 7 2 号 三 生 国 贸 中 心 广 场 2 号 写 字 楼 2 5 楼 电 话 : 0 7 7 0 2 8 2 8 6 8 8 传 真 : 0 7 7 0 2 8 2 6 1 1 1 邮 箱 : f c g f s @ w a n y i m a i l .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贵 港 办 公 室 地 址 : 贵 港 市 港 北 区 荷 城 路 1 1 0 8 号 普 罗 旺 斯 交 通 银 行 大 厦 6 楼 全 层 电 话 : 0 7 7 5 4 2 9 7 8 8 8 传 真 : 0 7 7 5 4 2 9 8 3 6 8 邮 箱 : g g f s @ w a n y i m a i l .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北 海 办 公 室 地 址 : 北 海 市 云 南 路 2 8 6 号 北 部 湾 海 洋 科 技 创 新 港 A 幢 1 5 楼 全 层 电 话 : 0 7 7 9 3 9 0 8 8 8 5 邮 箱 : b h f s @ w a n y i m a i l .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柳 州 办 公 室 地 址 : 柳 州 市 城 中 区 高 新 南 路 1 1 号 君 庭 商 住 楼 4 单 元 3 层 电 话 : ( 0 7 7 2 ) 2 2 0 9 2 0 8 邮 箱 : l z f s @ w a n y i m a i l .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新 加 坡 办 公 室 地 址 : 新 加 坡 莱 佛 士 坊 2 4 号 吉 利 福 中 心 2 0 楼 0 3 室 电 话 : ( 6 5 ) 6 2 2 8 3 4 9 2 邮 箱 : x j p f s @ w a n y i m a i l .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马 来 西 亚 办 公 室 地 址 : 马 来 西 亚 吉 隆 坡 ( 直 辖 区 ) 白 沙 罗 高 地 龙 运 基 里 巷 2 号 威 斯 马 大 厦 8 层 8 . 0 1 室 电 话 : ( 6 0 ) 0 1 8 9 0 2 2 0 8 8 邮 箱 :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北 京 分 所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高 碑 店 乡 半 壁 店 村 惠 河 南 街 1 0 6 8 号 4 栋 3 0 1 室 电 话 : 邮 箱 :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中 新 路 9 号 九 洲 国 际 大 厦 2 7 层 电 话 : 0 7 7 1 2 8 5 4 8 8 0 传 真 : 0 7 7 1 2 8 2 6 6 3 6 邮 箱 : g x w y l s s w s @ w a n y i m a i l . c o m 技 术 支 持 : 上 海 必 智 版 权 所 有 © 2 0 0 7 2 0 1 6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桂 I C P 备 0 5 0 0 4 0 8 5 号 扫 一 扫 , 关 注 我 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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