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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盈 科 ( 洛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我 们 关 于 盈 科 盈 科 洛 阳 洛 阳 刑 事 部 业 务 领 域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顾 问 刑 事 代 理 刑 事 合 规 企 业 合 规 管 理 重 大 民 商 事 案 件 代 理 律 师 团 队 律 师 风 采 律 师 荣 誉 经 典 案 例 团 队 案 例 指 导 案 例 参 考 案 例 资 讯 中 心 盈 科 新 闻 盈 科 公 益 部 门 简 讯 刑 事 法 律 法 律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范 整 理 刑 事 理 论 团 队 原 创 专 家 解 读 律 师 观 点 司 法 实 践 律 师 文 化 律 师 文 苑 摄 影 作 品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方 式 在 线 留 言 新 闻 : 盈 科 洛 阳 律 师 专 业 力 量 赋 能 法 治 医 疗 建 设 2 0 2 5 0 3 2 5 新 闻 : 我 所 盛 梦 鹤 主 任 被 聘 为 洛 阳 市 法 治 督 察 员 2 0 2 5 0 3 2 5 关 于 我 们 北 京 盈 科 ( 洛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用 心 办 理 每 一 起 案 件 , 用 心 服 务 每 一 位 客 户     北 京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一 家 全 球 化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 总 部 设 在 中 国 北 京 。 截 止 2 0 2 4 年 1 1 月 3 0 日 ,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设 有 1 2 3 家 律 所 及 1 家 粤 港 澳 联 营 律 所 , 1 7 8 0 0 余 名 律 师 , 2 3 8 0 0 余 名 员 工 。 盈 科 全 球 法 律 服 务 网 络 覆 盖 美 国 、 巴 西 、 墨 西 哥 、 英 国 、 意 大 利 、 匈 牙 利 、 波 兰 、 比 利 时 、 西 班 牙 、 摩 纳 哥 、 希 腊 、 德 国 、 瑞 士 、 法 国 、 韩 国 、 土 耳 其 、 俄 罗 斯 、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 蒙 古 、 以 色 列 、 阿 根 廷 等 1 0 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1 9 6 个 国 际 城 市 ,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球 商 务 法 律 服 务 。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联 合 国 南 南 合 作 全 球 智 库 网 络 联 合 创 始 机 构 , 曾 多 次 荣 获 国 内 外 知 名 法 律 评 选 机 构 的 优 秀 评 价 , 连 续 六 年 蝉 联 英 国 律 师 杂 志 亚 太 地 区 规 模 最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 连 续 六 年 蝉 联 亚 洲 法 律 杂 志 亚 洲 规 模 最 大 5 0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并 位 列 第 一 , 2 0 2 0 年 盈 科 荣 登 A m e r i c a n L a w y e r 全 球 百 强 律 所 榜 单 , 2 0 2 1 年 盈 科 在 M O S T L A W Y E R S 榜 单 中 位 列 第 2 。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发 展 中 坚 持 “ 以 人 为 本 ” 的 人 才 战 略 , 逐 步 形 成 了 由 专 业 律 师 人 才 、 专 业 市 场 人 才 、 专 业 管 理 人 才 组 成 的 人 才 队 伍 , 保 障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整 体 战 略 目 标 的 实 现 。 业 务 范 围 涵 盖 国 际 贸 易 、 海 外 投 资 、 公 司 、 资 本 证 券 、 两 岸 事 务 、 私 募 、 投 融 资 与 并 购 、 知 识 产 权 、 房 地 产 、 环 境 保 护 、 海 商 海 事 等 专 业 领 域 。 律 所 业 务 范 围 划 分 为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事 务 、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 国 际 与 区 际 法 律 事 务 、 行 政 法 律 事 务 、 金 融 与 资 本 市 场 法 律 事 务 、 民 商 事 法 律 事 务 、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事 务 八 大 领 域 。 盈 科 全 国 业 务 指 导 委 员 会 在 全 国 层 面 设 有 盈 科 律 师 研 究 院 、 3 0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 2 0 个 综 合 性 法 律 中 心 , 在 各 分 所 设 立 1 0 0 0 余 个 专 业 部 门 对 接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 形 成 了 盈 科 专 业 化 建 设 的 经 纬 网 络 状 布 局 。 此 外 , 盈 科 还 聘 请 了 在 国 内 外 法 学 理 论 及 实 务 领 域 享 有 声 誉 的 法 学 专 家 担 任 专 家 顾 问 。     为 客 户 提 供 满 意 的 法 律 服 务 是 我 们 矢 志 不 渝 的 目 标 ,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坚 持 “ 以 客 户 为 导 向 ” , 专 门 成 立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和 “ 投 融 资 中 心 ” , 盈 科 始 终 以 客 户 的 需 求 为 关 注 焦 点 , 以 客 户 满 意 为 工 作 目 标 , 充 分 发 挥 盈 科 全 球 化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的 优 势 , 整 合 全 球 各 地 办 公 室 、 各 专 业 部 门 和 全 体 律 师 的 资 源 , 不 仅 为 客 户 解 决 法 律 问 题 , 还 为 客 户 提 供 商 业 机 会 、 促 进 客 户 合 作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 综 合 性 的 法 律 服 务 。     “ 流 水 之 为 物 也 , 不 盈 科 不 行 ; 君 子 之 志 于 道 也 , 不 成 章 不 达 ” 。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努 力 发 挥 自 身 商 务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优 势 , 整 合 全 球 资 源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 了 解 详 情 > 1 2 3 家 拥 有 分 所 1 0 3 个 覆 盖 国 家 1 9 6 个 国 际 城 市 1 7 8 0 0 名 现 有 律 师 2 7 0 万 + 服 务 客 户 2 7 0 万 + 客 户 好 评 业 务 领 域 我 们 能 为 您 做 什 么 ? 查 看 全 部 > > 刑 事 辩 护 服 务 1 . 公 诉 案 件 辩 护 ( 侦 查 阶 段 、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 一 审 阶 段 、 二 审 阶 段 ) 2 . 自 诉 案 件 辩 护 3 . 死 刑 复 核 辩 护 4 . 审 判 监 督 ( 申 诉 ) 辩 护 了 解 详 情 >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1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2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法 律 顾 问 3 . 各 类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法 律 顾 问 4 . 个 人 法 律 顾 问 了 解 详 情 > 刑 事 代 理 服 务 1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2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法 律 顾 问 3 . 各 类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法 律 顾 问 4 . 个 人 法 律 顾 问 了 解 详 情 > 刑 事 合 规 服 务 1 .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帮 助 已 经 被 公 安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或 者 审 查 起 诉 的 企 业 申 请 进 行 合 规 整 改 , 提 供 合 规 计 划 的 打 造 、 实 施 、 资 料 整 理 、 通 过 验 收 等 全 流 程 服 务 , 以 合 规 换 取 不 起 诉 、 免 于 处 罚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 2 . 企 业 日 常 刑 事 合 规 全 面 防 控 企 业 及 企 业 负 责 人 常 犯 的 1 6 5 种 犯 罪 , 保 障 企 业 健 康 稳 步 发 展 。 3 . 刑 事 执 法 应 对 在 企 业 或 企 业 负 责 人 、 相 关 人 员 因 涉 嫌 各 类 刑 事 犯 罪 被 初 步 调 查 期 间 , 通 过 收 集 、 提 交 有 利 证 据 和 深 度 参 与 , 帮 助 企 业 将 案 件 尽 可 能 阻 止 在 调 查 环 节 , 避 免 企 业 或 者 负 责 人 、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被 刑 事 立 案 。 了 解 详 情 > 企 业 合 规 管 理 服 务 1 . 合 规 审 查 、 合 规 咨 询 为 企 业 提 供 业 务 合 规 性 、 产 品 合 规 性 、 商 业 模 式 合 规 性 、 销 售 生 产 经 营 合 规 性 、 项 目 合 规 性 等 各 类 合 规 审 查 与 咨 询 。 2 . 企 业 各 类 法 律 风 险 的 识 别 与 评 估 ( 合 规 体 检 ) 接 受 企 业 委 托 , 全 面 或 者 有 重 点 地 排 查 和 识 别 企 业 的 现 有 风 险 , 列 出 风 险 清 单 , 出 具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3 . 各 类 专 项 合 规 计 划 的 打 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安 全 生 产 合 规 、 产 品 质 量 合 规 、 劳 动 用 工 合 规 、 内 部 反 舞 弊 合 规 、 环 保 合 规 、 金 融 合 规 、 财 务 合 规 、 税 务 合 规 、 知 识 产 权 合 规 、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合 规 、 数 据 合 规 、 反 垄 断 合 规 、 销 售 合 规 、 采 购 合 规 、 广 告 宣 传 合 规 、 规 划 建 设 合 规 等 ) 接 受 企 业 委 托 , 根 据 企 业 特 点 和 需 要 , 在 企 业 的 重 点 领 域 、 重 点 环 节 帮 助 企 业 建 立 专 项 合 规 计 划 和 风 险 防 控 体 系 , 包 括 合 规 制 度 建 设 、 合 规 运 行 体 系 、 合 规 文 化 培 养 、 合 规 责 任 分 配 、 奖 惩 制 度 。 4 . 合 规 专 题 培 训 根 据 企 业 需 要 ,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对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专 题 性 合 规 培 训 或 者 综 合 性 合 规 培 训 。 5 . 企 业 行 政 执 法 应 对 在 企 业 因 行 政 违 法 被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调 查 、 处 理 期 间 , 比 如 企 业 因 生 产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环 保 违 法 、 劳 动 用 工 违 法 、 广 告 违 法 、 财 税 违 法 、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垄 断 经 营 等 , 接 受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调 查 时 , 接 受 企 业 委 托 , 通 过 收 集 、 提 交 有 利 证 据 和 深 度 参 与 , 帮 助 企 业 将 案 件 尽 可 能 阻 止 在 调 查 环 节 、 行 政 处 罚 环 节 , 避 免 企 业 或 者 负 责 人 、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被 刑 事 立 案 。 6 . 合 规 内 部 调 查 在 企 业 因 员 工 行 为 不 可 避 免 地 被 司 法 机 关 追 责 时 , 接 受 企 业 委 托 , 对 相 关 员 工 的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 交 出 责 任 人 , 切 割 员 工 责 任 与 企 业 责 任 。 7 . 内 部 反 舞 弊 调 查 在 企 业 员 工 出 现 内 外 勾 结 、 吃 里 扒 外 、 侵 占 挪 用 公 司 资 产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时 , 接 受 企 业 委 托 ,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对 相 关 员 工 的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 收 集 固 定 证 据 , 帮 助 企 业 对 相 关 员 工 的 行 为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法 律 程 序 进 行 追 责 , 挽 回 企 业 损 失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分 析 、 查 找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中 在 反 舞 弊 方 面 存 在 的 漏 洞 和 缺 陷 , 帮 助 企 业 构 建 内 部 反 舞 弊 合 规 体 系 所 需 的 各 项 制 度 、 流 程 和 运 行 体 系 。 了 解 详 情 > 重 大 民 商 事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1 . 重 大 合 同 纠 纷 2 . 其 他 重 大 民 商 事 案 件 了 解 详 情 > 我 们 不 只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更 为 您 提 供 合 理 的 法 律 建 议 联 系 大 型 律 所 在 中 国 大 陆 目 前 拥 有 9 2 家 分 所 , 覆 盖 8 3 个 国 家 , 全 国 1 1 0 0 0 名 律 师 协 力 办 案 专 家 顾 问 聘 请 在 国 内 外 法 学 理 论 及 实 务 领 域 享 有 盛 誉 的 法 学 专 家 陈 瑞 华 等 , 知 名 专 家 顾 问 学 术 支 持 咨 询 透 明 案 件 不 论 大 小 , 均 用 心 办 理 , 咨 询 案 件 完 全 讲 透 毫 不 保 留 服 务 团 队 贴 心 的 一 站 式 服 务 团 队 , 服 务 不 满 意 可 协 商 退 款 律 师 团 队 盈 科 全 国 1 1 0 0 0 名 律 师 协 力 办 案 查 看 全 部 > > 魏 俊 卿 刑 事 事 务 部 主 任     魏 俊 卿 律 师 , 二 级 律 师 ( 副 高 级 ) , 2 0 0 0 年 开 始 从 事 律 师 执 业 , 现 任 盈 科 中 国 区 股 权 合 伙 人 、 盈 科 中 国 区 董 事 会 董 事 , 北 京 盈 科 ( 洛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主 任 、 企 业 合 规 与 风 险 防 范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盈 科 重 大 复 杂 疑 难 案 件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洛 阳 中 心 主 任 ,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     魏 俊 卿 律 师 诚 实 守 信 、 勤 奋 敬 业 、 法 律 功 底 深 厚 、 专 业 理 论 扎 实 , 有 着 非 常 强 的 责 任 心 、 良 好 的 执 业 信 誉 和 职 业 操 守 。 魏 俊 查 看 详 情 王 洪 英 张 洪 丽 吕 晓 孟 郭 莉 莉 李 成 龙 经 典 案 例 全 心 全 意 维 护 当 事 人 利 益 【 经 典 案 例 】 某 银 行 诉 李 某 某 等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案 2 0 2 5 0 2 1 8 【 经 典 案 例 】 周 某 某 与 河 南 某 单 位 合 作 合 同 纠 纷 案 2 0 2 5 0 2 1 8 【 经 典 案 例 】 某 单 位 与 某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2 0 2 5 0 2 1 8 【 经 典 案 例 】 某 学 校 与 洛 阳 某 置 业 公 司 合 作 合 同 纠 纷 案 2 0 2 5 0 2 1 8 【 经 典 案 例 】 洛 阳 某 置 业 公 司 与 北 京 某 商 贸 公 司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2 0 2 5 0 2 1 8 【 经 典 案 例 】 三 门 峡 某 公 司 与 毛 某 某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纠 纷 案 2 0 2 5 0 2 1 8 【 经 典 案 例 】 董 某 某 与 某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2 0 2 5 0 2 1 8 【 经 典 案 例 】 刘 某 诉 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2 0 2 5 0 2 1 8 【 经 典 案 例 】 杨 某 某 与 谷 某 某 等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案 2 0 2 5 0 2 1 8 【 经 典 案 例 】 刘 某 某 与 洛 阳 某 饲 料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2 0 2 5 0 2 1 8 资 讯 中 心 了 解 法 律 知 识 盈 科 新 闻 / Y i n g k e d y n a m i c s 盈 科 公 益 / Y i n g k e p u b l i c w e l f a r e 部 门 简 讯 / D e p a r t m e n t N e w s l e t t e r 查 看 全 部 > >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第 1 8 1 次 集 体 学 习 : 《 民 法 典 》 合 同 编 专 题 丨 合 同 的 效 力 2 0 2 5 年 3 月 2 6 日 晚 上 1 8 : 0 0 至 2 0 : 0 0 , 北 京 盈 科 ( 洛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在 本 所 多 媒 体 会 议 室 组 织 进 行 团 队 第 1 8 1 次 集 体 学 习 。 本 次 学 习 内 容 为 《 合 同 编 专 题 丨 合 同 的 效 力 》 , 由 盈 科 洛 阳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徐 梦 云 律 师 分 享 , 团 队 律 师 王 洪 英 、 李 成 龙 、 贾 国 良 、 李 瑞 瑞 、 李 慧 云 、 李 毅 、 董 颖 颖 、 赵 宇 波 等 律 师 参 与 , 魏 俊 卿 主 任 主 持 。 徐 梦 云 律 师 结 合 《 民 法 典 》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和 相 关 案 例 , 从 合 同 效 力 的 五 大 状 态 、 合 同 效 力 的 四 大 要 件 两 个 大 方 面 对 《 民 法 典 》 合 同 编 “ 合 同 的 效 力 ” 部 分 进 行 了 详 细 解 析 。 分 享 结 束 后 , 魏 俊 卿 律 师 与 本 次 学 习 的 与 谈 人 贾 国 良 律 师 和 董 颖 颖 律 师 做 出 以 下 补 充 : 1 . 律 师 办 理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 要 特 别 注 意 合 同 效 力 问 题 ; 2 . 注 意 合 同 生 效 的 要 件 ; 3 . 要 关 注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4 . 办 案 过 程 中 要 注 重 策 略 。 2 0 2 5 0 3 2 7 了 解 详 情 >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第 1 8 1 次 集 体 学 习 : 《 民 法 典 》 合 同 编 专 题 丨 合 同 的 效 力 2 0 2 5 年 3 月 2 6 日 晚 上 1 8 : 0 0 至 2 0 : 0 0 , 北 京 盈 科 ( 洛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在 本 所 多 媒 体 会 议 室 组 织 进 行 团 队 第 1 8 1 次 集 体 学 习 。 本 次 学 习 内 容 为 《 合 同 编 专 题 丨 合 同 的 效 力 》 , 由 盈 科 洛 阳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徐 梦 云 律 师 分 享 , 团 队 律 师 王 洪 英 、 李 成 龙 、 贾 国 良 、 李 瑞 瑞 、 李 慧 云 、 李 毅 、 董 颖 颖 、 赵 宇 波 等 律 师 参 与 , 魏 俊 卿 主 任 主 持 。 徐 梦 云 律 师 结 合 《 民 法 典 》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和 相 关 案 例 , 从 合 同 效 力 的 五 大 状 态 、 合 同 效 力 的 四 大 要 件 两 个 大 方 面 对 《 民 法 典 》 合 同 编 “ 合 同 的 效 力 ” 部 分 进 行 了 详 细 解 析 。 分 享 结 束 后 , 魏 俊 卿 律 师 与 本 次 学 习 的 与 谈 人 贾 国 良 律 师 和 董 颖 颖 律 师 做 出 以 下 补 充 : 1 . 律 师 办 理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 要 特 别 注 意 合 同 效 力 问 题 ; 2 . 注 意 合 同 生 效 的 要 件 ; 3 . 要 关 注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4 . 办 案 过 程 中 要 注 重 策 略 。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第 1 8 0 次 集 体 学 习 : 《 民 法 典 》 合 同 编 专 题 丨 合 同 的 订 立 2 0 2 5 年 3 月 1 9 日 晚 上 1 8 : 0 0 至 2 0 : 0 0 , 北 京 盈 科 ( 洛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在 本 所 多 媒 体 会 议 室 组 织 进 行 团 队 第 1 8 0 次 集 体 学 习 。 本 次 学 习 内 容 为 《 合 同 编 专 题 丨 合 同 的 订 立 》 , 由 盈 科 洛 阳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李 毅 律 师 分 享 , 团 队 律 师 王 洪 英 、 郭 莉 莉 、 李 成 龙 、 李 慧 云 、 张 旭 鹏 、 赵 宇 波 等 律 师 参 与 , 魏 俊 卿 主 任 主 持 。 李 毅 律 师 结 合 《 民 法 典 》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和 相 关 案 例 , 从 合 同 的 形 式 、 合 同 的 内 容 、 要 约 和 承 诺 、 合 同 的 成 立 、 强 制 缔 约 及 预 约 合 同 、 格 式 条 款 、 悬 赏 广 告 及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等 七 个 方 面 对 《 民 法 典 》 合 同 编 “ 合 同 的 订 立 ” 部 分 进 行 了 详 细 解 析 。 分 享 结 束 后 , 魏 俊 卿 律 师 与 本 次 学 习 的 与 谈 人 李 成 龙 律 师 做 出 以 下 补 充 : 1 . 强 调 要 约 和 要 约 邀 请 的 区 别 ; 2 . 强 调 意 向 协 议 、 预 约 合 同 、 本 约 合 同 的 区 分 ; 3 . 注 意 格 式 条 款 的 提 示 和 说 明 义 务 ; 4 . 注 意 实 践 中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习 惯 , 沉 默 有 时 候 也 会 被 认 定 为 意 思 表 示 。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第 1 7 8 次 集 体 学 习 : 《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定 》 专 题 丨 证 据 的 审 核 认 定 2 0 2 5 年 3 月 1 2 日 晚 上 1 8 : 0 0 至 2 2 : 0 0 , 北 京 盈 科 ( 洛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在 本 所 多 媒 体 会 议 室 组 织 进 行 团 队 第 1 7 9 次 集 体 学 习 。 本 次 学 习 内 容 为 《 专 题 丨 证 据 的 审 核 认 定 》 , 由 盈 科 洛 阳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董 颖 颖 律 师 分 享 , 团 队 律 师 王 洪 英 、 郭 莉 莉 、 吕 晓 孟 、 李 成 龙 、 邢 怡 明 、 李 瑞 瑞 、 李 慧 云 、 张 旭 鹏 、 徐 梦 云 、 赵 宇 波 等 律 师 参 与 , 魏 俊 卿 主 任 主 持 。 董 颖 颖 律 师 从 证 据 审 核 通 则 、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 书 证 、 视 听 资 料 、 电 子 数 据 、 证 人 证 言 、 鉴 定 意 见 、 其 他 规 定 八 个 方 面 对 《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定 》 中 关 于 证 据 的 审 核 认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详 细 解 析 。 通 过 此 次 集 体 学 习 , 团 队 成 员 对 《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定 》 中 证 据 的 审 核 认 定 的 规 定 有 了 更 加 深 入 的 理 解 。 为 今 后 的 法 律 实 务 工 作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 分 享 结 束 后 , 魏 俊 卿 律 师 与 本 次 学 习 的 与 谈 人 吕 晓 孟 律 师 和 邢 怡 明 律 师 做 出 以 下 补 充 : 1 . 证 据 规 则 中 证 明 标 准 的 四 种 不 同 情 形 ; 2 . 强 调 民 诉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证 据 合 法 性 的 三 类 情 形 ; 3 . 对 “ 严 重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的 理 解 。 学 习 结 束 后 , 团 队 成 员 对 近 期 团 队 承 办 的 两 起 疑 难 案 件 进 行 了 研 讨 。 盈 科 洛 阳 律 师 专 业 力 量 赋 能 法 治 医 疗 建 设 2 0 2 5 年 3 月 2 2 日 , 洛 阳 市 法 学 会 医 事 法 学 研 究 会 第 二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在 洛 阳 召 开 。 北 京 盈 科 ( 洛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股 权 高 级 合 伙 人 闫 宁 、 张 运 超 , 以 及 郭 超 、 郭 伟 杰 两 位 律 师 受 邀 参 会 。 其 中 闫 宁 主 任 与 张 运 超 主 任 凭 借 专 业 素 养 与 行 业 影 响 力 , 经 选 举 正 式 加 入 第 二 届 理 事 会 , 闫 宁 主 任 受 聘 担 任 法 治 医 院 宣 讲 团 讲 师 。 此 次 参 会 标 志 着 盈 科 洛 阳 律 师 团 队 在 医 事 法 学 领 域 的 持 续 深 耕 , 也 为 推 动 区 域 法 治 医 疗 建 设 注 入 新 动 能 。 会 议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 明 确 以 “ 法 治 护 航 健 康 洛 阳 ” 为 核 心 目 标 , 强 调 深 化 “ 枫 桥 经 验 ” 本 地 化 实 践 , 构 建 医 法 融 合 的 协 同 治 理 体 系 。 洛 阳 市 委 政 法 委 副 书 记 申 伟 民 在 讲 话 中 指 出 , 要 聚 焦 医 疗 改 革 前 沿 , 加 强 人 工 智 能 医 疗 、 远 程 诊 疗 等 新 兴 领 域 的 法 律 研 究 , 并 推 动 医 患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落 地 。 作 为 新 任 理 事 及 宣 讲 团 成 员 , 闫 宁 主 任 表 示 , 盈 科 洛 阳 将 以 此 次 会 议 为 契 机 , 进 一 步 整 合 专 业 资 源 , 深 化 医 事 法 学 研 究 与 实 践 结 合 。 未 来 , 团 队 将 重 点 参 与 法 治 医 院 建 设 、 医 患 纠 纷 调 解 及 普 法 宣 传 等 工 作 , 助 力 医 疗 机 构 完 善 风 险 防 控 体 系 , 提 升 医 务 人 员 法 治 意 识 , 同 时 为 患 者 依 法 维 权 提 供 坚 实 保 障 。 此 次 参 会 及 任 职 , 既 是 盈 科 洛 阳 律 师 专 业 能 力 的 认 可 , 也 彰 显 了 律 所 服 务 社 会 治 理 、 助 力 法 治 建 设 的 责 任 担 当 。 未 来 , 盈 科 洛 阳 律 师 团 队 将 继 续 发 挥 专 业 优 势 , 为 构 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 推 动 健 康 中 国 战 略 实 施 贡 献 力 量 。 会 后 , 四 位 律 师 共 同 参 加 了 北 京 资 深 律 师 , 兼 任 中 国 卫 生 法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医 院 协 会 医 疗 法 制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国 家 卫 健 委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医 院 法 律 实 务 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邓 利 强 教 授 主 讲 的 《 医 务 人 员 面 临 的 新 法 律 挑 战 及 应 对 策 略 》 专 题 讲 座 。 北 京 盈 科 ( 洛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全 球 化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 始 终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 专 业 化 的 法 律 支 持 。 其 医 疗 纠 纷 与 健 康 产 业 法 律 服 务 团 队 汇 聚 了 数 十 名 资 深 律 师 , 在 处 理 医 患 关 系 、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 药 品 器 械 合 规 等 领 域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 律 所 依 托 覆 盖 全 球 1 0 5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服 务 网 络 , 持 续 推 动 医 事 法 学 研 究 的 国 际 化 与 本 土 化 融 合 , 曾 为 多 家 三 甲 医 院 、 医 药 企 业 提 供 定 制 化 法 律 解 决 方 案 , 助 力 行 业 合 规 发 展 。 我 所 盛 梦 鹤 主 任 被 聘 为 洛 阳 市 法 治 督 察 员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法 治 督 察 员 队 伍 建 设 , 增 强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法 治 建 设 积 极 性 , 近 日 , 中 共 洛 阳 市 委 全 面 依 法 治 市 办 组 织 开 展 了 洛 阳 市 第 二 届 法 治 督 察 员 选 聘 工 作 , 经 发 布 公 告 、 单 位 推 荐 、 个 人 自 荐 、 资 格 审 查 、 社 会 公 示 等 程 序 , 聘 任 5 6 名 同 志 为 洛 阳 市 第 二 届 法 治 督 察 员 ( 公 益 性 质 ) , 聘 期 三 年 。 我 所 盛 梦 鹤 主 任 被 聘 为 洛 阳 市 法 治 督 察 员 。 此 次 聘 任 是 对 盛 主 任 专 业 能 力 和 职 业 素 养 的 高 度 认 可 , 也 是 对 我 所 长 期 以 来 积 极 参 与 法 治 建 设 、 服 务 社 会 发 展 的 充 分 肯 定 。 未 来 , 我 所 将 始 终 秉 持 “ 诚 信 卓 越 开 放 创 新 共 享 ” 的 服 务 理 念 , 不 断 提 升 专 业 水 平 和 服 务 质 量 ,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 为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贡 献 力 量 ! 我 所 盛 梦 鹤 主 任 被 聘 为 洛 阳 市 法 治 督 察 员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法 治 督 察 员 队 伍 建 设 , 增 强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法 治 建 设 积 极 性 , 近 日 , 中 共 洛 阳 市 委 全 面 依 法 治 市 办 组 织 开 展 了 洛 阳 市 第 二 届 法 治 督 察 员 选 聘 工 作 , 经 发 布 公 告 、 单 位 推 荐 、 个 人 自 荐 、 资 格 审 查 、 社 会 公 示 等 程 序 , 聘 任 5 6 名 同 志 为 洛 阳 市 第 二 届 法 治 督 察 员 ( 公 益 性 质 ) , 聘 期 三 年 。 我 所 盛 梦 鹤 主 任 被 聘 为 洛 阳 市 法 治 督 察 员 。 此 次 聘 任 是 对 盛 主 任 专 业 能 力 和 职 业 素 养 的 高 度 认 可 , 也 是 对 我 所 长 期 以 来 积 极 参 与 法 治 建 设 、 服 务 社 会 发 展 的 充 分 肯 定 。 未 来 , 我 所 将 始 终 秉 持 “ 诚 信 卓 越 开 放 创 新 共 享 ” 的 服 务 理 念 , 不 断 提 升 专 业 水 平 和 服 务 质 量 ,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 为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贡 献 力 量 ! 盈 科 洛 阳 集 中 开 展 学 习 《 党 慧 同 志 在 2 0 2 5 年 度 全 市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 3 月 1 2 日 , 盈 科 洛 阳 律 所 在 多 媒 体 会 议 室 集 中 开 展 学 习 《 党 慧 同 志 在 2 0 2 5 年 度 全 市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 。 此 次 学 习 由 洛 阳 市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 盈 科 中 国 区 股 权 高 级 合 伙 人 、 盈 科 洛 阳 管 委 会 主 任 刘 伟 带 领 。 盈 科 洛 阳 部 分 股 权 高 级 合 伙 人 和 三 十 余 名 律 师 线 下 共 同 学 习 了 此 次 会 议 内 容 , 与 此 同 时 , 其 余 律 师 则 充 分 利 用 线 上 平 台 , 积 极 参 与 了 此 次 会 议 内 容 的 在 线 学 习 活 动 。 根 据 文 件 内 容 , 刘 伟 主 任 首 先 向 大 家 传 达 了 2 0 2 5 年 是 洛 阳 市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 规 范 化 建 设 提 升 年 ” 。 对 律 师 来 说 , 用 好 “ 规 范 化 建 设 提 升 年 ” 这 个 抓 手 , 能 够 带 动 洛 阳 市 整 个 律 师 行 业 “ 全 面 建 设 跃 升 ” 。 紧 接 着 , 刘 伟 主 任 提 到 了 会 议 中 宣 布 的 2 0 2 5 年 洛 阳 市 律 师 协 会 的 两 件 大 事 : 律 协 新 址 搬 迁 、 领 导 班 子 换 届 。 强 调 要 抓 住 这 两 个 契 机 激 发 行 业 发 展 新 动 能 。 此 外 , 擦 亮 “ 升 级 青 年 律 师 ‘ 红 扣 子 ’ 工 程 党 建 品 牌 、 叫 响 青 年 律 师 到 司 法 所 实 践 锻 炼 筑 基 品 牌 和 打 造 ‘ 1 + 2 ’ 涉 外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品 牌 ” 这 三 个 品 牌 , 探 索 独 具 洛 阳 特 色 的 工 作 模 式 , 初 步 打 造 具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和 辨 识 度 的 洛 阳 律 师 工 作 品 牌 , 展 现 洛 阳 律 师 新 作 为 。 最 后 , 会 议 提 出 了 发 力 “ 党 建 工 作 提 质 、 律 所 建 设 提 质 、 服 务 成 效 提 质 、 行 业 风 气 提 质 、 权 利 保 障 提 质 ” 这 五 项 , 提 出 “ 加 快 建 设 律 师 强 市 ” 的 总 目 标 。 通 过 这 次 深 入 学 习 , 盈 科 洛 阳 全 体 律 师 纷 纷 表 示 将 把 学 习 成 果 转 化 为 实 际 行 动 , 以 更 加 饱 满 的 热 情 和 更 加 坚 定 的 步 伐 , 为 实 现 洛 阳 市 律 师 行 业 的 繁 荣 和 发 展 贡 献 自 己 的 力 量 , 共 同 迈 向 建 设 律 师 强 市 的 新 征 程 !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第 1 7 8 次 集 体 学 习 : 《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定 》 专 题 丨 质 证 2 0 2 5 年 3 月 5 日 晚 上 1 8 : 0 0 至 2 1 : 3 0 , 北 京 盈 科 ( 洛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在 本 所 多 媒 体 会 议 室 组 织 进 行 团 队 第 1 7 8 次 集 体 学 习 。 本 次 学 习 内 容 为 《 专 题 丨 质 证 》 , 由 盈 科 洛 阳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贾 国 良 律 师 分 享 , 团 队 律 师 王 洪 英 、 郭 莉 莉 、 吕 晓 孟 、 李 成 龙 、 邢 怡 明 、 李 瑞 瑞 、 李 慧 云 、 张 旭 鹏 、 徐 梦 云 等 律 师 参 与 , 魏 俊 卿 主 任 主 持 。 贾 国 良 律 师 贾 国 良 律 师 首 先 从 质 证 的 主 体 、 质 证 的 客 体 、 质 证 的 内 容 阐 述 了 质 证 的 构 成 要 素 , 然 后 结 合 《 民 事 诉 讼 法 》 及 解 释 , 对 《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定 》 中 关 于 质 证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详 细 解 析 。 通 过 此 次 集 体 学 习 , 团 队 成 员 对 《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定 》 中 质 证 的 规 定 有 了 更 加 深 入 的 理 解 。 为 今 后 的 法 律 实 务 工 作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 分 享 结 束 后 , 魏 俊 卿 律 师 与 本 次 学 习 的 与 谈 人 郭 莉 莉 律 师 和 王 洪 英 律 师 做 出 以 下 补 充 : 1 . 在 质 证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证 据 的 三 性 , 即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关 联 性 ; 2 . 申 请 证 人 出 庭 要 慎 重 , 注 意 做 庭 前 辅 导 ; 3 . 实 践 过 程 中 , 应 注 意 对 质 证 、 辩 论 部 分 的 区 分 ; 4 . 有 必 要 的 话 请 “ 有 专 门 知 识 人 ” 出 庭 。 刑 事 法 律 全 心 全 意 维 护 当 事 人 利 益 【 刑 事 法 律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司 法 部 《 关 于 规 范 判 处 监 禁 刑 罚 罪 犯 交 付 执 行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2 0 2 5 0 2 2 2 【 刑 事 法 律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在 审 判 工 作 中 促 进 提 质 增 效 推 动 实 质 性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的 指 导 意 见 2 0 2 5 0 2 2 2 【 刑 事 法 律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关 于 办 理 医 保 骗 保 刑 事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 2 0 2 5 0 2 2 2 【 刑 事 法 律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常 见 犯 罪 的 量 刑 指 导 意 见 ( 二 ) ( 试 行 ) 2 0 2 5 0 2 2 2 【 刑 事 法 律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行 刑 反 向 衔 接 工 作 指 引 》 2 0 2 5 0 2 2 2 刑 事 理 论 全 心 全 意 维 护 当 事 人 利 益 【 刑 事 理 论 】 一 文 教 你 如 何 订 立 电 子 合 同 2 0 2 5 0 3 2 5 【 刑 事 理 论 】 宣 告 缓 刑 后 再 犯 罪 的 刑 罚 适 用 问 题 2 0 2 5 0 3 2 5 【 刑 事 理 论 】 法 律 规 定 “ 累 犯 不 适 用 缓 刑 ” , 但 累 犯 的 认 定 不 能 机 械 套 用 法 条 2 0 2 5 0 3 0 6 【 刑 事 理 论 】 法 律 规 定 “ 累 犯 不 适 用 缓 刑 ” , 但 累 犯 的 认 定 不 能 机 械 套 用 法 条 2 0 2 5 0 3 0 5 【 刑 事 理 论 】 被 执 行 企 业 进 入 强 制 清 算 程 序 后 ,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以 解 除 限 制 高 消 费 措 施 吗 ? 2 0 2 5 0 2 2 7 友 情 链 接 : 关 于 我 们 业 务 领 域 律 师 团 队 经 典 案 例 资 讯 中 心 刑 事 法 律 刑 事 理 论 联 系 我 们 服 务 热 线 : 1 3 8 3 8 8 7 0 5 0 5 电 话 : 1 3 8 3 8 8 7 0 5 0 5 地 址 :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8 8 号 会 展 国 际 1 6 层 扫 一 扫 查 看 公 众 号 扫 一 扫 添 加 微 信 版 权 所 有 : 北 京 盈 科 ( 洛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备 案 号 : 豫 I C P 备 2 0 2 2 0 2 0 7 6 2 号 1     网 站 已 支 持 I P v 6 网 站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电 话 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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