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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天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江 苏 天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 欢 迎 您 ! 工 作 时 间 : 工 作 日 8 : 3 0 — 1 8 : 3 0 关 注 我 们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业 务 领 域 业 务 领 域 银 行 金 融 知 识 产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房 地 产 税 法 兼 并 与 收 购 劳 动 争 议 公 司 商 务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项 目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顾 问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咨 询 法 律 事 务 代 理 诉 讼 业 务 精 品 案 例 律 师 团 队 新 闻 资 讯 新 闻 资 讯 公 司 新 闻 行 业 新 闻 法 律 常 识 联 系 我 们 0 2 5 8 4 2 0 3 9 9 9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业 务 领 域 银 行 金 融 知 识 产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房 地 产 税 法 兼 并 与 收 购 劳 动 争 议 公 司 商 务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项 目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顾 问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咨 询 法 律 事 务 代 理 诉 讼 业 务 精 品 案 例 律 师 团 队 新 闻 资 讯 公 司 新 闻 行 业 新 闻 法 律 常 识 联 系 我 们 点 滴 积 累 , 铸 就 专 业 品 质 M A J O R 、 E F F I C I E N T 、 H I G H Q U A L I T Y 聚 天 下 豪 杰 聚 杰 出 专 业 律 师 行 天 地 豪 气 行 人 间 公 平 正 义 创 天 成 豪 业 创 客 户 事 业 辉 煌 了 解 更 多 你 有 是 非 我 辨 曲 直 Y o u h a v e i s m y c a u s e 捍 卫 人 间 正 义 的 路 上 永 不 停 歇 息 的 斗 士 了 解 更 多 信 仰 法 律 忠 于 客 户 B e l i e f i n l a w w i l l b e l o y a l t o t h e c u s t o m e r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传 播 法 律 知 识 , 树 立 行 业 典 范 了 解 更 多 捍 卫 您 的 权 利 , 保 障 您 的 利 益 D E F E N D Y O U R R I G H T S , P R O T E C T Y O U R I N T E R E S T S 我 们 竭 诚 为 您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我 们 拥 有 一 支 专 业 的 律 师 团 队 , 主 要 从 事 公 司 、 企 业 、 集 团 的 法 律 、 诉 讼 等 服 务 了 解 更 多 O u r s e r v i c e i t e m s 我 们 的 服 务 项 目 捍 卫 您 的 权 利 , 保 障 您 的 利 益 竭 诚 为 您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本 所 律 师 具 备 传 统 及 现 代 行 业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 专 业 范 围 覆 盖 了 各 个 主 要 法 律 领 域 , 致 力 于 为 国 内 外 客 户 量 身 定 制 各 种 类 别 的 法 律 服 务 。
了 解 更 多 1 、 刑 事 辩 护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的 责 任 是 接 受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或 其 家 属 委 托 ,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 提 出 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无 罪 、 罪 轻 或 者 减 轻 、 免 除 其 刑 事 责 任 的 材 料 和 意 见 , 维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法 律 顾 问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律 师 , 企 业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范 围 , 常 年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的 任 务 是 为 企 业 提 供 多 方 面 法 律 服 务 , 依 法 维 护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3 、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援 助 是 一 项 扶 助 贫 弱 、 保 障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合 法 权 益 的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 同 时 也 是 中 国 实 践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重 要 举 措 。
4 、 法 律 咨 询 法 律 咨 询 是 指 提 供 法 律 知 识 问 题 的 解 答 。
由 于 法 律 的 复 杂 性 , 非 专 业 人 士 在 遇 到 法 律 问 题 时 , 往 往 需 要 求 助 于 律 师 一 类 的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
5 、 法 律 事 务 代 理 专 业 律 师 团 队 及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 为 客 户 提 供 刑 事 辩 护 、 民 事 案 件 代 理 、 非 诉 案 件 的 介 入 和 担 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业 务 。
6 、 诉 讼 业 务 诉 讼 业 务 的 目 标 是 获 得 委 托 人 认 可 的 诉 讼 结 果 , 而 胜 诉 只 是 委 托 人 认 可 的 一 种 结 果 ; 虽 然 委 托 人 大 多 希 望 胜 诉 , 但 胜 诉 并 非 委 托 人 认 可 的 唯 一 结 果 我 们 的 业 务 领 域 O u r s e r v i c e a r e a s 我 们 的 业 务 涉 及 银 行 金 融 知 识 产 权 、 资 产 证 券 化 、 房 地 产 、 税 法 、 兼 并 与 收 购 、 劳 动 争 议 、 公 司 商 务 、 争 议 解 决 等 等 多 个 行 业 及 领 域 税 法 天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税 务 团 队 由 具 有 法 学 和 税 务 双 重 知 识 与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 其 团 队 成 员 . . . 银 行 与 金 融 除 了 代 表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处 理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上 市 前 融 资 、 结 构 融 资 和 项 目 融 资 这 . . . 知 识 产 权 天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具 有 丰 富 的 复 杂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服 务 经 验 , 尤 以 诉 讼 见 长 。
我 们 团 队 的 律 师 处 . . . 房 地 产 天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房 地 产 领 域 的 经 验 涉 及 房 地 产 开 发 及 投 、 融 资 的 各 个 环 节 和 方 面 , 涵 盖 房 . . . 资 产 证 券 化 本 所 律 师 始 终 立 于 中 国 证 券 化 和 衍 生 产 品 ( 场 内 、 场 外 交 易 ) 项 目 开 发 的 前 沿 , 参 与 主 持 了 . . . 劳 动 争 议 我 们 在 劳 动 和 就 业 方 面 具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 我 们 的 劳 动 法 部 在 客 户 业 务 发 展 的 不 同 阶 段 提 供 全 . . . 公 司 商 务 我 们 为 国 内 外 企 业 提 供 广 泛 的 公 司 法 律 服 务 , 包 括 在 公 司 设 立 、 管 理 和 重 组 方 面 提 供 协 助 。
. . . 争 议 解 决 天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争 议 解 决 部 是 某 某 内 设 的 专 门 处 理 争 议 解 决 纠 纷 的 专 业 部 门 。
争 议 解 决 部 善 . . . 兼 并 与 收 购 本 所 律 师 经 常 代 表 各 类 收 购 方 、 目 标 公 司 、 控 股 股 东 、 管 理 层 、 贷 款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人 参 与 涉 . . . 更 多 信 息 江 苏 天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我 们 竭 诚 为 您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江 苏 天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 天 豪 所 ” ) 是 直 属 江 苏 省 律 师 协 会 的 省 直 合 伙 制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
天 豪 所 以 提 供 高 效 和 全 方 位 的 商 事 法 律 服 务 为 显 著 特 色 , 凭 借 律 师 的 专 业 特 长 和 综 合 优 势 , 定 位 于 公 司 、 房 地 产 、 投 资 基 金 、 P P P 咨 询 、 融 资 租 赁 、 国 际 投 资 、 国 际 贸 易 、 金 融 财 税 、 证 券 、 海 商 海 事 、 刑 事 辩 护 、 知 识 产 权 、 争 议 解 决 等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 兼 顾 其 他 各 项 律 师 业 务 。
天 豪 所 确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建 所 理 念 , 积 极 培 养 和 引 进 各 类 专 业 人 才 , 打 造 出 了 一 支 专 业 的 法 律 服 务 队 伍 。
他 们 不 仅 具 有 北 京 大 学 、 清 华 大 学 、 南 京 大 学 、 复 旦 大 学 、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学 、 日 本 京 都 大 学 、 英 国 曼 彻 斯 特 大 学 等 国 内 外 知 名 高 等 学 府 的 法 学 教 育 背 景 , 不 少 律 师 还 在 政 府 外 经 贸 部 门 、 司 法 机 关 、 大 型 外 贸 集 团 公 司 、 上 市 公 司 、 高 等 院 校 及 科 研 机 构 等 单 位 工 作 过 , 通 晓 国 际 贸 易 规 则 与 惯 例 ,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和 广 泛 的 社 会 联 系 , 属 于 既 懂 法 律 和 外 语 , 又 懂 经 济 和 管 理 的 复 合 型 律 师 。
天 豪 所 致 力 于 建 立 科 学 的 内 部 管 理 机 制 , 实 行 合 伙 人 分 工 合 作 基 础 上 的 民 主 管 理 , 设 有 发 展 委 员 会 、 业 务 委 员 会 、 宣 传 委 员 会 、 青 年 律 师 委 员 会 和 执 业 纪 律 委 员 会 。
目 前 , 所 内 设 国 际 贸 易 部 、 国 际 投 资 部 、 海 商 海 事 部 、 投 资 基 金 部 、 房 地 产 部 、 知 识 产 权 部 、 金 融 保 险 部 、 财 税 业 务 部 、 公 司 证 券 部 、 竞 争 法 务 部 、 民 事 业 务 部 、 刑 事 业 务 部 和 综 合 服 务 部 等 部 门 , 注 重 发 挥 律 师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力 , 努 力 塑 造 天 豪 特 色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天 豪 所 在 抓 好 业 务 开 拓 的 同 时 , 狠 抓 业 务 管 理 与 行 风 建 设 , 确 保 为 社 会 提 供 廉 洁 、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
了 解 详 情 2 4 载 点 滴 积 累 , 铸 就 专 业 品 质 2 4 + 2 4 年 行 业 经 验 1 0 0 0 0 + 受 理 上 万 例 案 件 1 0 0 + 1 0 0 多 项 荣 誉 认 证 5 0 + 5 0 多 名 专 业 律 师 公 司 概 况 公 司 环 境 服 务 优 势 服 务 行 业 荣 誉 资 质 我 们 的 律 师 团 队 L a w y e r T e a m 本 所 律 师 具 备 传 统 及 现 代 行 业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 专 业 范 围 覆 盖 了 各 个 主 要 法 律 领 域 张 建 辉 高 级 合 伙 人 、 主 任 张 建 辉 南 京 大 学 法 律 专 业 , 律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 主 任 。
主 要 业 务 参 与 国 有 企 业 的 改 制 ; 涉 及 公 司 的 所 有 工 作 , 包 括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并 负 责 起 草 相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 . . 【 详 细 介 绍 】 李 振 高 级 合 伙 人 李 振 南 京 大 学 法 律 专 业 毕 业 , 律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
主 要 业 务 在 刑 事 诉 讼 领 域 。
在 律 师 执 业 中 成 功 办 理 了 一 批 有 影 响 的 案 件 主 要 有 : 故 意 杀 人 案 件 及 国 家 赔 偿 案 。
破 坏 生 . . . 【 详 细 介 绍 】 陈 喜 刚 高 级 合 伙 人 、 执 行 主 任 陈 喜 刚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律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 执 行 主 任 。
主 要 业 务 在 非 诉 讼 领 域 , 在 公 司 法 , 经 济 法 , 合 同 法 , 房 地 产 法 , 保 险 法 , 劳 动 法 , 知 识 产 权 法 等 商 事 法 . . . 【 详 细 介 绍 】 薛 森 儒 合 伙 人 薛 森 儒 合 伙 人 , 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经 济 法 专 业 。
主 要 业 务 长 期 担 任 多 家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 在 民 商 领 域 特 别 是 合 同 纠 纷 、 婚 姻 继 承 家 事 。
【 详 细 介 绍 】 徐 云 虹 律 师 徐 云 虹 律 师 , 苏 州 大 学 法 学 学 士 。
主 要 业 务 在 民 事 、 商 事 、 劳 动 等 领 域 的 案 件 。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以 来 , 长 期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 积 累 了 较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及 办 案 技 巧 。
【 详 细 介 绍 】 王 占 涛 律 师 王 占 涛 律 师 , 法 律 本 科 , 中 共 党 员 。
主 要 业 务 在 刑 事 辩 护 、 合 同 纠 纷 、 婚 姻 家 事 纠 纷 等 案 件 办 理 。
曾 在 某 检 察 院 职 侦 、 民 行 控 申 部 门 工 作 多 年 。
办 案 多 起 有 影 响 力 的 . . . 【 详 细 介 绍 】 郭 怀 照 律 师 郭 怀 照 律 师 , 大 学 副 教 授 , 硕 士 学 历 。
主 要 业 务 在 法 律 顾 问 业 务 、 民 商 事 法 律 业 务 等 , 从 事 经 济 学 、 法 学 教 学 与 科 研 工 作 十 余 年 。
【 详 细 介 绍 】 徐 湘 宁 律 师 徐 湘 宁 律 师 , 曾 受 聘 担 任 南 京 市 房 产 局 房 产 交 易 指 定 律 师 。
主 要 业 务 在 金 融 、 投 融 资 、 证 劵 、 知 识 产 权 、 房 地 产 、 土 地 管 理 、 建 筑 工 程 等 。
【 详 细 介 绍 】 更 多 信 息 我 们 的 四 大 优 势 O u r A d v a n t a g e s 弘 扬 法 制 精 神 , 维 护 法 制 进 程 , 给 我 一 份 信 任 还 您 一 个 公 正 , 丰 富 的 经 验 本 所 律 师 多 属 于 复 合 型 专 家 律 师 , 本 所 律 师 具 备 传 统 及 现 代 行 业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 专 业 范 围 覆 盖 了 各 个 主 要 法 律 领 域 。
成 为 成 都 律 师 界 中 较 富 朝 气 活 力 的 中 坚 力 量 优 秀 的 团 队 致 力 于 为 国 内 外 客 户 量 身 定 制 各 种 类 别 的 法 律 服 务 成 为 一 家 服 务 领 域 全 覆 盖 、 服 务 范 围 国 际 化 的 颇 具 规 模 的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
凭 借 深 厚 的 专 业 知 识 、 丰 富 的 执 业 经 验 、 勤 勉 的 敬 业 态 度 更 好 的 服 务 客 户 严 谨 的 原 则 本 所 可 以 向 客 户 提 供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全 部 法 律 服 务 , 包 括 :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 工 业 设 计 、 网 络 权 益 及 商 业 秘 密 等 方 面 , 尤 其 是 在 处 理 复 杂 的 专 利 、 商 标 诉 讼 案 件 方 面 国 际 化 理 念 本 所 一 直 致 力 于 架 起 不 同 法 律 文 化 之 间 的 桥 梁 , 以 求 较 大 限 度 的 保 护 国 际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利 , 并 努 力 在 现 有 中 国 法 律 框 架 下 为 客 户 寻 求 较 佳 的 解 决 纠 纷 的 方 案 5 0 多 名 经 验 丰 富 律 师 3 0 0 0 多 件 接 手 代 理 辩 护 2 5 0 0 多 件 成 功 获 胜 案 件 5 0 0 0 + 服 务 优 质 客 户 我 们 的 精 品 案 例 B o u t i q u e C a s e s 服 务 范 围 国 际 化 的 颇 具 规 模 的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凭 借 深 厚 的 专 业 知 识 、 丰 富 的 执 业 经 验 、 勤 勉 的 敬 业 态 度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原 告 刘 某 诉 称 : 原 、 被 告 因 生 意 往 来 , 被 告 分 别 于 2 0 0 6 年 1 月 2 6 日 、 3 月 1 0 日 立 下 欠 条 2 张 , 共 欠 原 告 2 7 6 3 0 0 元 。
后 经 原 告 多 次 催 要 均 未 果 。
故 起 诉 要 求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偿 还 欠 款 2 7 6 3 0 0 元 。
被 告 张 某 辩 称 : 原 告 故 意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 . . .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原 告 刘 某 诉 称 : 原 、 被 告 因 生 意 往 来 , 被 告 分 别 于 2 0 0 6 年 1 月 2 6 日 、 3 月 1 0 日 立 下 欠 条 2 张 , 共 欠 原 告 2 7 6 3 0 0 元 。
后 经 原 告 多 次 催 要 均 未 果 。
故 起 诉 要 求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偿 还 欠 款 2 7 6 3 0 0 元 。
被 告 张 某 辩 称 : 原 告 故 意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 . . .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原 告 刘 某 诉 称 : 原 、 被 告 因 生 意 往 来 , 被 告 分 别 于 2 0 0 6 年 1 月 2 6 日 、 3 月 1 0 日 立 下 欠 条 2 张 , 共 欠 原 告 2 7 6 3 0 0 元 。
后 经 原 告 多 次 催 要 均 未 果 。
故 起 诉 要 求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偿 还 欠 款 2 7 6 3 0 0 元 。
被 告 张 某 辩 称 : 原 告 故 意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 . . .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原 告 刘 某 诉 称 : 原 、 被 告 因 生 意 往 来 , 被 告 分 别 于 2 0 0 6 年 1 月 2 6 日 、 3 月 1 0 日 立 下 欠 条 2 张 , 共 欠 原 告 2 7 6 3 0 0 元 。
后 经 原 告 多 次 催 要 均 未 果 。
故 起 诉 要 求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偿 还 欠 款 2 7 6 3 0 0 元 。
被 告 张 某 辩 称 : 原 告 故 意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 . . . 因 小 事 引 发 的 故 意 伤 害 罪 因 小 事 引 发 的 故 意 伤 害 罪 犯 罪 嫌 疑 人 刁 某 某 , 因 涉 嫌 故 意 伤 害 罪 , 被 公 安 局 于 2 0 1 2 年 8 月 1 6 日 刑 事 拘 留 。
被 告 人 刁 某 某 , 男 , 汉 族 , 文 盲 , 农 民 。
因 涉 嫌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 于 2 0 1 2 年 8 月 1 6 日 被 公 安 局 刑 事 拘 留 , 同 年 8 月 2 8 日 被 逮 捕 。
现 羁 押 于 县 看 守 所 。
县 人 民 . . . 因 小 事 引 发 的 故 意 伤 害 罪 因 小 事 引 发 的 故 意 伤 害 罪 犯 罪 嫌 疑 人 刁 某 某 , 因 涉 嫌 故 意 伤 害 罪 , 被 公 安 局 于 2 0 1 2 年 8 月 1 6 日 刑 事 拘 留 。
被 告 人 刁 某 某 , 男 , 汉 族 , 文 盲 , 农 民 。
因 涉 嫌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 于 2 0 1 2 年 8 月 1 6 日 被 公 安 局 刑 事 拘 留 , 同 年 8 月 2 8 日 被 逮 捕 。
现 羁 押 于 县 看 守 所 。
县 人 民 . . .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 2 0 1 2 年 5 月 1 0 日 凌 晨 0 时 许 , 被 告 人 李 X X 、 彭 X X 酒 后 来 到 * * * 小 学 附 近 见 到 行 经 该 地 的 被 害 人 汪 某 , 李 X X 、 彭 X X 于 是 上 前 强 行 将 其 拖 致 旁 边 的 草 坪 里 , 并 不 顾 汪 某 的 强 烈 反 抗 , 采 用 掐 脖 子 、 按 手 等 方 式 先 后 对 汪 某 实 施 强 奸 , 并 致 . . .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 2 0 1 2 年 5 月 1 0 日 凌 晨 0 时 许 , 被 告 人 李 X X 、 彭 X X 酒 后 来 到 * * * 小 学 附 近 见 到 行 经 该 地 的 被 害 人 汪 某 , 李 X X 、 彭 X X 于 是 上 前 强 行 将 其 拖 致 旁 边 的 草 坪 里 , 并 不 顾 汪 某 的 强 烈 反 抗 , 采 用 掐 脖 子 、 按 手 等 方 式 先 后 对 汪 某 实 施 强 奸 , 并 致 . . .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 2 0 1 2 年 5 月 1 0 日 凌 晨 0 时 许 , 被 告 人 李 X X 、 彭 X X 酒 后 来 到 * * * 小 学 附 近 见 到 行 经 该 地 的 被 害 人 汪 某 , 李 X X 、 彭 X X 于 是 上 前 强 行 将 其 拖 致 旁 边 的 草 坪 里 , 并 不 顾 汪 某 的 强 烈 反 抗 , 采 用 掐 脖 子 、 按 手 等 方 式 先 后 对 汪 某 实 施 强 奸 , 并 致 . . . 更 多 信 息 八 大 行 业 解 决 方 案 I N D U S T R Y S O L U T I O N S 八 大 行 业 的 领 先 企 业 的 法 律 服 务 经 验 , 专 业 的 法 律 解 决 方 案 房 地 产 善 于 剖 析 税 务 法 理 , 又 注 重 实 操 , 为 众 多 知 名 的 国 内 和 国 际 客 户 提 供 房 地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服 务 医 疗 善 于 围 绕 客 户 的 目 标 和 需 求 , 结 合 非 诉 讼 思 路 , 精 准 制 定 全 方 位 、 立 体 化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案 法 律 专 利 熟 悉 司 法 机 关 的 判 案 逻 辑 及 办 案 流 程 , 团 队 搭 配 合 理 , 资 源 广 博 、 经 验 丰 富 , 涵 盖 的 行 业 领 域 十 分 广 泛 商 业 贸 易 为 客 户 进 行 相 关 调 查 、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法 律 风 险 评 估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决 策 的 合 规 性 工 业 制 造 专 业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 专 业 范 围 覆 盖 了 各 个 主 要 法 律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丰 富 经 验 有 助 于 为 客 户 获 得 有 利 和 稳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范 围 影 视 广 告 具 有 深 厚 的 技 术 背 景 与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 服 务 的 客 户 行 业 广 泛 I T 科 技 在 各 类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 代 理 、 审 查 以 及 争 议 解 决 中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
我 们 的 新 闻 资 讯 N e w s C e n t e r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的 法 律 服 务 全 部 公 司 新 闻 行 业 新 闻 法 律 常 识 什 么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2 0 2 2 1 0 0 1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是 指 在 无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 工 资 、 奖 金 、 生 产 、 经 营 的 收 益 、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 不 归 夫 妻 一 方 的 继 承 或 赠 与 所 得 的 财 产 和 其 他 应 当 归 于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
” 其 基 本 特 征 是 : 一 、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取 得 的 财 . . . . . . 0 2 2 0 2 2 1 0 工 伤 认 定 前 作 出 的 私 了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 范 某 于 2 0 1 4 年 4 月 2 1 日 进 入 A 公 司 工 作 , 担 任 冲 床 工 , 2 0 1 4 年 4 月 2 8 日 在 工 作 中 受 伤 , 共 计 花 费 医 疗 费 1 2 8 3 7 9 元 , 其 中 1 0 4 0 5 4 元 由 A 公 司 支 付 。
2 0 1 4 年 1 1 月 2 4 日 , 范 某 与 A 公 司 达 . . . 0 2 2 0 2 2 1 0 欧 盟 加 强 外 国 投 资 审 查 , 中 远 收 购 汉 堡 港 码 头 生 死 未 卜 据 德 国 经 济 周 刊 2 0 2 2 年 8 月 2 6 日 最 新 报 道 , 中 远 收 购 德 国 汉 堡 港 集 装 箱 码 头 出 现 了 不 确 定 性 。
德 国 汉 堡 港 码 头 运 营 商 H a m b u r g e r H a f e n u n d L o g i s t i k A G ( H H L A ) 首 席 执 行 官 . . . 0 2 2 0 2 2 1 0 影 视 项 目 联 合 摄 制 合 同 拟 定 重 点 解 读 一 、 关 于 影 视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一 般 而 言 ,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项 目 作 品 类 型 、 题 材 、 名 称 、 集 数 、 内 容 、 主 创 人 员 、 拍 摄 周 期 , 等 等 。
影 视 作 品 类 型 主 要 包 括 电 视 剧 、 网 络 连 . . . 更 多 信 息 债 务 重 组 会 计 的 两 个 核 心 问 题 2 0 2 2 0 8 0 1 一 、 我 国 债 务 重 组 准 则 的 三 次 变 革 作 为 我 国 对 债 务 重 组 交 易 的 核 心 规 范 文 件 , 债 务 重 组 准 则 经 历 了 1 9 9 8 年 制 定 、 2 0 0 1 年 修 订 、 2 0 0 6 年 再 修 订 三 次 变 革 : ( 一 ) 1 9 9 8 年 债 务 重 组 准 则 的 制 定 2 0 世 纪 9 0 年 代 ,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 . . . . . 0 2 2 0 2 2 1 0 工 伤 认 定 前 作 出 的 私 了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 范 某 于 2 0 1 4 年 4 月 2 1 日 进 入 A 公 司 工 作 , 担 任 冲 床 工 , 2 0 1 4 年 4 月 2 8 日 在 工 作 中 受 伤 , 共 计 花 费 医 疗 费 1 2 8 3 7 9 元 , 其 中 1 0 4 0 5 4 元 由 A 公 司 支 付 。
2 0 1 4 年 1 1 月 2 4 日 , 范 某 与 A 公 司 达 . . . 0 2 2 0 2 2 1 0 影 视 项 目 联 合 摄 制 合 同 拟 定 重 点 解 读 一 、 关 于 影 视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一 般 而 言 ,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项 目 作 品 类 型 、 题 材 、 名 称 、 集 数 、 内 容 、 主 创 人 员 、 拍 摄 周 期 , 等 等 。
影 视 作 品 类 型 主 要 包 括 电 视 剧 、 网 络 连 . . . 1 0 2 0 2 2 0 8 司 法 人 员 与 律 师 应 保 持 “ 亲 ” “ 清 ” 关 系 日 前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司 法 部 联 合 印 发 了 《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禁 止 法 官 、 检 察 官 与 律 师 不 正 当 接 触 交 往 制 度 机 制 的 意 见 》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法 院 、 检 察 院 离 任 . . . 更 多 信 息 刑 事 辩 护 中 的 合 规 非 诉 业 务 — — 从 企 业 合 规 第 三 方 机 制 指 导 意 见 切 入 谈 起 2 0 2 2 1 0 0 1 6 月 3 日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联 合 司 法 部 、 财 政 部 、 生 态 环 境 部 、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全 国 工 商 联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共 同 出 台 了 《 关 于 建 立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第 三 方 监 督 评 估 . . . . . . 0 2 2 0 2 2 1 0 欧 盟 加 强 外 国 投 资 审 查 , 中 远 收 购 汉 堡 港 码 头 生 死 未 卜 据 德 国 经 济 周 刊 2 0 2 2 年 8 月 2 6 日 最 新 报 道 , 中 远 收 购 德 国 汉 堡 港 集 装 箱 码 头 出 现 了 不 确 定 性 。
德 国 汉 堡 港 码 头 运 营 商 H a m b u r g e r H a f e n u n d L o g i s t i k A G ( H H L A ) 首 席 执 行 官 . . . 0 1 2 0 2 2 1 0 刑 事 辩 护 中 的 合 规 非 诉 业 务 — — 从 企 业 合 规 第 三 方 机 制 指 导 意 见 切 入 谈 起 6 月 3 日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联 合 司 法 部 、 财 政 部 、 生 态 环 境 部 、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全 国 工 商 联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 . . 0 1 2 0 2 2 1 0 什 么 是 不 作 为 犯 罪 , 及 其 分 类 和 成 立 条 件 在 说 不 作 为 犯 罪 之 前 先 说 一 下 什 么 是 实 行 行 为 , 这 里 的 实 行 行 为 是 刑 法 分 则 所 规 定 的 构 成 要 件 行 为 , 它 是 指 被 刑 法 分 则 条 文 具 体 罪 名 所 类 型 化 的 , 具 有 法 益 侵 害 紧 迫 危 险 的 . . . 更 多 信 息 什 么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2 0 2 2 1 0 0 1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是 指 在 无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 工 资 、 奖 金 、 生 产 、 经 营 的 收 益 、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 不 归 夫 妻 一 方 的 继 承 或 赠 与 所 得 的 财 产 和 其 他 应 当 归 于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
” 其 基 本 特 征 是 : 一 、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取 得 的 财 . . . . . . 0 1 2 0 2 2 1 0 什 么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是 指 在 无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 工 资 、 奖 金 、 生 产 、 经 营 的 收 益 、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 不 归 夫 妻 一 方 的 继 承 或 赠 与 所 得 的 财 产 和 其 他 应 当 归 于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 . . 0 2 2 0 2 2 0 2 刑 法 中 危 险 犯 的 概 念 及 其 是 如 何 分 类 的 一 、 概 念 危 险 犯 是 法 益 侵 害 结 果 中 的 一 种 , 所 以 我 们 先 说 一 下 刑 法 构 成 要 件 中 的 侵 害 结 果 。
结 果 即 是 实 行 行 为 给 刑 法 所 保 护 的 法 益 所 造 成 的 现 实 侵 害 结 果 或 者 现 实 危 险 状 态 . . . 1 4 2 0 2 1 1 0 如 何 做 好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做 好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 是 贯 彻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 推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
政 府 工 作 关 系 到 社 会 生 活 的 方 方 面 面 ,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 改 革 的 深 化 , 人 民 群 众 对 . . . 更 多 信 息 网 站 导 航 关 于 我 们 业 务 领 域 服 务 项 目 精 品 案 例 律 师 团 队 新 闻 资 讯 联 系 我 们 网 站 地 图 业 务 领 域 银 行 金 融 知 识 产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房 地 产 税 法 兼 并 与 收 购 劳 动 争 议 公 司 商 务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项 目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顾 问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咨 询 法 律 事 务 代 理 诉 讼 业 务 新 闻 资 讯 公 司 新 闻 行 业 新 闻 法 律 常 识 0 2 5 8 4 2 0 3 9 9 9 南 京 市 嘉 陵 江 东 街 5 0 号 康 缘 智 汇 港 D 座 1 3 0 8 室 3 2 6 7 0 5 9 9 7 @ q q . c o m 0 2 5 8 4 2 0 3 9 9 9 0 2 5 8 4 2 0 3 9 9 9 关 注 我 们 友 情 链 接 : 百 度 搜 狐 苏 I C P 备 2 0 0 4 4 9 6 5 号 1 C o p y r i g h t © b y 2 0 2 0 2 0 2 4 J I A N G S U T O P H O P E L A W F I R M 江 苏 天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南 京 市 嘉 陵 江 东 街 5 0 号 康 缘 智 汇 港 D 座 1 3 0 8 室 电 话 : 0 2 5 8 4 2 0 3 9 9 9 传 真 : 0 2 5 8 4 2 0 3 0 6 8 0 2 5 8 4 2 0 3 9 9 9 0 2 5 8 4 2 0 3 9 9 9 0 2 5 8 4 2 0 3 9 9 9 Q Q 客 服 网 站 首 页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顾 问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咨 询 法 律 事 务 代 理 诉 讼 业 务 服 务 项 目 电 话 咨 询 微 信 咨 询 联 系 我 们 保 存 图 片 , 微 信 识 别 二 维 码 微 信 号 : 3 2 6 7 0 5 9 9 7 ( 点 击 微 信 号 复 制 , 添 加 好 友 ) 打 开 微 信 3 2 6 7 0 5 9 9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