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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楚 越 律 师 事 务 所 全 国 服 务 热 线 : 1 8 5 2 9 1 6 0 8 8 8 网 站 首 页 聘 请 律 师 服 务 案 例 婚 姻 家 庭 刑 事 辩 护 劳 动 争 议 房 产 物 业 知 识 产 权 团 队 介 绍 律 所 介 绍 联 系 我 们 在 线 留 言 聘 请 律 师 知 识 产 权 房 产 物 业 劳 动 争 议 刑 事 辩 护 婚 姻 家 庭 法 律 资 讯 在 线 解 答 / q u e s t i o n 黄 光 裕 案 三 人 均 提 起 上 诉 对 部 分 控 罪 持 无 罪 意 见 黄 称 一 审 判 决 量 刑 罚 金 过 重     因 对 部 分 控 罪 持 无 罪 意 见 , 并 认 为 一 审 判 决 量 刑 和 罚 金 过 重 , 黄 光 裕 已 向 北 京 市 高 级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 黄 光 裕 上 诉 后 , 黄 光 裕 妻 子 杜 鹃 和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发 展 ( 控 股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董 事 长 许 钟 民 也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 提 出 上 诉 。     据 悉 , 黄 光 裕 之 所 以 一 直 拖 到 上 诉 期 满 前 才 递 交 上 诉 状 , 是 因 为 黄 家 内 部 连 日 来 对 上 诉 与 否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最 后 经 反 复 磋 商 , 才 依 据 黄 光 裕 本 人 的 意 愿 提 起 上 诉 。 黄 光 裕 上 诉 认 为 , 他 对 内 幕 交 易 罪 和 非 法 经 营 罪 两 项 罪 名 的 定 性 存 在 异 议 , 黄 光 裕 持 无 罪 意 见 。 在 行 贿 罪 中 , 关 于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的 鹏 润 公 司 的 行 贿 , 黄 光 裕 不 予 认 可 。 对 于 内 幕 交 易 罪 , 黄 光 裕 认 为 他 即 使 有 罪 , 量 刑 也 过 重 , 罚 金 同 样 过 重 , 此 罪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黄 光 裕 有 期 徒 刑 9 年 , 罚 金 6 亿 元 。     5 月 1 8 日 ,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法 院 一 审 宣 判 , 黄 光 裕 犯 非 法 经 营 罪 、 内 幕 交 易 罪 和 单 位 行 贿 罪 , 3 罪 并 罚 ,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1 4 年 , 并 处 罚 金 6 亿 元 , 没 收 个 人 部 分 财 产 2 亿 元 。 杜 鹃 犯 内 幕 交 易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3 年 6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2 亿 元 。 许 钟 民 犯 内 幕 交 易 、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罪 和 单 位 行 贿 罪 ,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3 年 , 并 处 罚 金 1 亿 元 。 ( 记 者 邱 伟 ) 反 垄 断 法 草 案 : 禁 止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本 行 业 垄 断 行 为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今 天 上 午 在 人 民 大 会 堂 举 行 全 体 会 议 。 法 律 委 建 议 , 本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通 过 反 垄 断 法 草 案 等 五 部 法 律 案 。       吴 邦 国 委 员 长 出 席 会 议 。 路 甬 祥 副 委 员 长 主 持 会 议 。       受 国 务 院 委 托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马 凯 作 关 于 今 年 以 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会 议 听 取 了 顾 秀 莲 副 委 员 长 作 的 关 于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执 法 检 查 组 跟 踪 检 查 法 官 法 、 检 察 官 法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       会 议 听 取 了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杨 景 宇 作 的 关 于 反 垄 断 法 草 案 三 次 审 议 稿 、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草 案 三 次 审 议 稿 、 就 业 促 进 法 草 案 三 次 审 议 稿 、 动 物 防 疫 法 修 订 案 草 案 二 次 审 议 稿 修 改 意 见 的 报 告 和 关 于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 法 律 委 认 为 , 五 部 法 律 草 案 是 可 行 的 , 建 议 本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通 过 。   如 何 办 理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一 、 当 事 人 要 准 备 好 以 下 几 种 材 料 : 1  个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如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 已 婚 的 还 要 带 上 结 婚 证 。 2  与 约 定 内 容 有 关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证 明 , 如 房 产 证 、 未 拿 到 产 权 证 的 带 购 房 合 同 和 付 款 发 票 。 3  双 方 已 经 草 拟 好 的 协 议 书 。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 性 别 、 职 业 、 住 址 等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 财 产 的 名 称 、 数 量 、 价 值 、 状 况 、 归 属 ; 上 述 婚 前 财 产 的 使 用 、 维 修 、 处 分 的 原 则 等 。 一 般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签 名 和 订 约 日 期 空 缺 , 待 公 证 员 对 协 议 进 行 审 查 和 修 改 后 , 再 在 公 证 员 面 前 签 字 。 二 、 准 备 好 上 述 材 料 后 , 双 方 必 须 共 同 亲 自 到 公 证 处 提 出 公 证 申 请 , 填 写 公 证 的 申 请 表 格 。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或 是 一 个 人 来 办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 是 不 会 被 受 理 的 。 三 、 公 证 申 请 被 接 待 公 证 员 受 理 后 , 公 证 员 就 财 产 协 议 的 内 容 , 审 查 财 产 的 权 利 证 明 ; 查 问 当 事 人 的 订 约 是 否 受 到 欺 骗 或 误 导 。 当 事 人 应 如 实 回 答 公 证 员 的 提 问 , 公 证 员 会 履 行 必 要 的 法 律 告 知 义 务 , 告 诉 当 事 人 签 订 财 产 协 议 后 承 担 的 法 律 义 务 和 法 律 后 果 , 当 事 人 配 合 公 证 员 做 完 公 证 接 谈 笔 录 , 并 在 笔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四 、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公 证 员 的 面 前 在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书 上 签 名 。 至 此 ,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的 办 证 程 序 履 行 完 毕 , 两 周 后 当 事 人 就 可 凭 收 费 单 据 来 领 取 公 证 书 了 。 律 所 简 介 T r a i n e e s 广 东 楚 越 律 师 事 务 是 经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批 准 设 立 , 由 多 名 执 业 近 十 年 具 有 丰 富 法 律 实 战 经 验 的 资 深 律 师 领 衔 发 起 创 办 的 一 家 以 专 业 化 、 公 司 化 、 科 技 化 模 式 运 营 的 综 合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 楚 越 律 所 秉 持 “ 临 机 辄 断 , 嘉 言 善 行 ” 的 创 所 理 念 , 立 足 广 州 , 以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城 市 为 主 体 , 整 合 各 方 面 优 势 资 源 专 注 为 企 业 , 尤 其 是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全 面 、 精 准 、 高 效 、 专 业 的 法 律 服 务 , 擅 长 处 理 各 类 民 商 事 争 议 以 及 企 业 家 的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 楚 越 律 所 总 部 设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核 心 城 市 广 州 , 根 据 规 划 布 局 , 未 来 将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深 圳 、 东 莞 、 佛 山 、 中 山 、 惠 州 、 汕 尾 等 城 市 筹 建 运 营 中 心 及 分 所 。 为 了 适 应 未 来 的 竞 争 和 发 展 需 求 , 楚 越 律 所 设 立 了 诉 讼 与 仲 裁 部 、 法 律 顾 问 部 、 刑 事 案 件 部 、 客 服 部 、 重 大 案 件 研 究 中 心 、 法 律 服 务 产 品 研 发 中 心 、 市 场 与 品 牌 中 心 等 多 个 职 能 部 门 , 逐 步 运 用 数 字 化 协 同 运 营 平 台 、 A I 智 能 等 互 联 网 科 技 打 磨 服 务 产 品 和 服 务 方 式 ,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和 质 量 , 打 通 和 延 伸 “ 法 律 服 务 最 后 一 公 里 ” , 让 客 户 真 正 切 实 体 会 到 法 律 服 务 结 合 互 联 网 科 技 带 来 的 进 步 成 果 , 与 客 户 一 同 成 长 , 为 客 户 发 展 保 驾 护 航 。 文 化 理 念 客 户 至 上 : 科 学 制 定 服 务 时 效 , 合 理 分 工 协 作 , 打 造 高 效 的 执 行 力 , 让 客 户 得 到 更 专 业 快 速 的 服 务 。 效 率 为 先 : 以 楚 越 律 所 总 部 为 支 点 已 经 落 地 开 展 , 得 到 了 社 会 各 界 朋 友 的 鼎 力 支 持 。 创 立 至 今 , 签 约 落 地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已 近 千 家 , 业 务 规 模 成 几 何 级 增 长 态 势 。 专 业 严 谨 : 客 户 的 期 待 , 也 是 楚 越 同 仁 的 期 待 。 以 客 户 为 导 向 的 价 值 观 这 是 我 们 一 直 以 来 的 重 要 理 念 之 一 。 任 何 能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的 内 容 都 属 于 客 户 服 务 的 范 围 之 内 。 合 作 共 赢 : 律 所 致 力 于 打 造 专 业 化 团 队 , 为 当 事 人 制 定 高 水 平 的 法 律 解 决 方 案 , 提 供 低 成 本 、 高 效 率 的 法 律 服 务 。 服 务 项 目 T r a i n e e s 劳 动 争 议 由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的 劳 动 争 议 居 中 公 断 与 裁 决 . . . 刑 事 辩 护 委 托 律 师 或 其 他 辩 护 人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 通 过 充 分 行 使 辩 护 权 , 与 追 诉 机 关 进 行 平 等 对 抗 , 以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 . . 婚 姻 家 庭 婚 姻 律 师 是 指 以 办 理 与 婚 姻 关 系 相 关 的 法 律 服 务 为 主 要 业 务 的 律 师 。 . . . 法 律 资 讯 最 新 司 法 信 息 , 法 律 法 规 浏 览 查 询 , 司 法 文 书 浏 览 查 询 , 法 院 公 告 、 诉 讼 指 南 . . . 服 务 项 目 T e a c h e r t e a m 《 合 同 法 解 释 一 》 . . . 《 合 同 法 解 释 二 》 . . . 签 订 购 房 合 同 时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 . . 二 手 房 买 卖 合 同 可 否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 . . 法 律 资 讯 C a r e e r s 0 5 2 0 1 5 0 1 支 付 律 师 费 不 是 购 买 诉 讼 结 果 ! 委 托 律 师 , 购 买 的 是 律 师 提 供 的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 而 不 是 购 买 判 . . . 0 5 2 0 1 5 0 1 咨 询 律 师 时 别 问 傻 问 题 ! 在 向 律 师 进 行 法 律 咨 询 时 , 很 多 当 事 人 总 喜 欢 在 没 有 把 案 件 . . . 0 5 2 0 1 5 0 1 如 何 咨 询 律 师 才 能 得 到 准 确 的 法 律 建 议 ? 当 您 在 向 律 师 咨 询 法 律 问 题 时 , 最 好 要 先 将 自 己 所 遇 到 的 问 . . . 0 5 2 0 1 5 0 1 委 托 律 师 办 理 案 件 的 费 用 一 、 按 计 时 收 费 方 式 收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 2 0 0 - 3 0 0 0 元 / 小 时 。   . . . 0 5 2 0 1 5 0 1 中 国 将 推 行 公 务 支 出 刷 卡 报 销 制 度 中 新 网 5 月 1 4 日 电 据 央 行 消 息 , 5 月 1 4 日 , 财 政 部 、 中 国 人 民 . . . 0 5 2 0 1 5 0 1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日 前 公 布 的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 . . 免 费 咨 询 全 国 服 务 热 线 : 1 8 5 2 9 1 6 0 8 8 8 网 站 首 页 聘 请 律 师 服 务 案 例 婚 姻 家 庭 刑 事 辩 护 劳 动 争 议 房 产 物 业 知 识 产 权 团 队 介 绍 律 所 介 绍 联 系 我 们 友 情 链 接 : 中 国 法 院 网 法 律 快 车 北 大 法 宝 公 安 部 通 缉 身 份 证 核 查 版 权 所 有 ©   广 东 楚 越 律 师 事 务 所   粤 I C P 备 1 6 1 0 9 2 5 4 号     电 脑 版   |   手 机 版 联 系 人 : 梅 律 师     电 话 : 1 8 5 2 9 1 6 0 8 8 8   0 2 0 8 3 2 2 4 5 9 0     邮 箱 : m e i 1 3 0 0 6 8 6 0 3 1 5 @ 1 6 3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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