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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咨 询 _ 法 律 援 助 _ 法 律 知 识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快 速 查 询 入 口 文 书 网 文 书 检 索 裁 判 文 书 网 首 页 刑 事 案 件 民 事 案 件 行 政 案 件 赔 偿 案 件 执 行 案 件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咨 询 文 书 模 板 更 多 在 线 问 律 师 M O R E 何 平 擅 长 : 刑 事 辩 护 , 民 商 案 件 、 合 同 纠 纷 , 知 识 产 权 类 案 件 T E L : 1 5 8 * * * * 4 1 1 9 在 线 咨 询 马 娇 擅 长 : 婚 姻 家 庭 、 交 通 事 故 、 劳 动 争 议 、 刑 事 辩 护 等 。
T E L : 1 3 5 * * * * 2 6 0 6 在 线 咨 询 卫 魁 擅 长 : 房 产 纠 纷 , 经 济 合 同 , 刑 事 辩 护 , 婚 姻 家 庭 T E L : 1 8 8 * * * * 1 3 1 4 在 线 咨 询 张 勇 擅 长 : 婚 姻 家 庭 , 刑 事 辩 护 , 合 同 纠 纷 , 交 通 事 故 , 劳 动 纠 纷 T E L : 1 5 8 * * * * 9 2 9 6 在 线 咨 询 法 律 聚 焦 何 时 可 以 申 请 离 婚 诉 讼 撤 诉 离 婚 诉 讼 的 撤 诉 , 是 指 原 告 在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后 、 作 出 判 决 前 , 主 动 向 法 院 申 请 撤 回 起 诉 的 行 为 。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 原 告 可 以 在 法 庭 宣 判 前 申 请 撤 诉 。
具 体 来 说 , 撤 诉 申 请 需 要 在 法 庭 宣 判 前 提 出 , 并 且 必 须 经 过 法 院 的 审 查 和 批 准 。
2 0 2 5 0 3 1 9 提 前 结 婚 会 带 来 哪 些 后 果 提 前 结 婚 , 即 未 达 到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而 结 婚 , 这 样 的 婚 姻 在 法 律 上 是 无 效 的 , 因 为 它 违 反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中 关 于 结 婚 年 龄 的 规 定 。
其 次 , 提 前 结 婚 可 能 会 导 致 个 人 权 益 受 损 , 如 无 法 享 受 法 律 规 定 的 婚 姻 权 利 和 义 务 , 包 括 财 产 分 割 、 继 承 权 等 。
2 0 2 5 0 3 1 9 汉 族 与 少 数 民 族 婚 龄 区 别 在 中 国 , 汉 族 与 少 数 民 族 的 法 定 婚 龄 存 在 一 定 的 区 别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的 规 定 , 汉 族 的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为 男 性 2 2 周 岁 , 女 性 2 0 周 岁 。
而 对 于 少 数 民 族 , 由 于 各 民 族 的 习 俗 和 文 化 差 异 , 法 律 允 许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法 定 婚 龄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2 0 2 5 0 3 1 9 少 数 民 族 婚 龄 有 何 不 同 在 中 国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的 规 定 , 普 通 公 民 的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为 男 性 2 2 岁 , 女 性 2 0 岁 。
对 于 少 数 民 族 , 由 于 考 虑 到 其 特 殊 的 文 化 传 统 和 民 族 习 惯 , 法 律 允 许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对 婚 龄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少 数 民 族 婚 龄 的 调 整 主 要 是 出 于 对 民 族 文 化 和 传 统 的 尊 重 。
2 0 2 5 0 3 1 9 男 女 法 定 婚 龄 相 差 几 岁 法 定 婚 龄 的 设 定 依 据 主 要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零 四 十 七 条 , 该 条 规 定 : “ 结 婚 年 龄 , 男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二 周 岁 , 女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周 岁 。
” 这 一 规 定 确 保 了 男 女 在 结 婚 时 具 备 足 够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成 熟 度 。
法 定 婚 龄 设 定 为 2 2 岁 , 是 基 于 生 理 和 心 理 成 熟 度 的 考 虑 。
2 0 2 5 0 3 1 9 持 有 通 行 证 的 车 辆 是 否 受 成 都 限 行 影 响 持 有 通 行 证 的 车 辆 在 成 都 限 行 政 策 下 通 常 不 受 影 响 。
通 行 证 是 政 府 为 特 定 车 辆 ( 如 公 务 车 、 应 急 车 辆 、 特 殊 行 业 车 辆 等 ) 发 放 的 , 允 许 其 在 限 行 时 段 和 区 域 内 正 常 行 驶 。
因 此 , 持 有 通 行 证 的 车 辆 可 以 不 受 限 行 规 定 的 限 制 。
2 0 2 5 0 3 1 9 本 期 咨 询 M O R E 多 起 暴 力 犯 罪 怎 么 量 刑 多 起 暴 力 犯 罪 怎 么 量 刑 贷 款 经 济 犯 罪 怎 么 判 刑 十 岁 犯 罪 的 怎 么 判 刑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怎 么 能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婚 姻 法 结 婚 离 婚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离 婚 赔 偿 婚 姻 纠 纷 婚 假 工 资 计 算 方 法 是 什 么 按 照 我 国 的 婚 假 制 度 , 员 工 结 婚 时 , 其 工 作 的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都 要 给 其 3 天 的 法 定 婚 假 , 婚 假 期 间 3 天 内 的 工 资 正 常 发 放 , 超 出 3 天 则 没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
根 据 企 业 的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当 地 的 法 律 、 规 章 等 不 同 , 可 以 向 公 司 的 人 力 资 源 部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咨 询 。
2 0 2 4 0 1 1 8 事 实 婚 姻 与 同 居 的 区 别 和 联 系 是 哪 些 事 实 婚 姻 通 常 指 的 是 在 1 9 9 4 年 2 月 1 日 之 前 , 未 进 行 结 婚 登 记 但 已 符 合 结 婚 实 质 要 件 的 男 女 双 方 , 以 夫 妻 名 义 共 同 生 活 , 且 周 围 的 群 众 也 认 为 他 们 是 夫 妻 关 系 的 情 形 。
同 居 则 是 指 男 女 双 方 未 经 结 婚 登 记 而 居 住 在 一 起 的 行 为 。
同 居 关 系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 双 方 没 有 法 律 上 的 夫 妻 关 系 。
2 0 2 4 0 1 1 8 离 婚 后 变 更 孩 子 抚 养 权 流 程 需 要 多 久 如 果 双 方 都 同 意 改 变 抚 养 权 : 如 果 双 方 对 抚 养 权 的 调 整 有 了 共 识 , 那 么 可 以 签 署 一 份 书 面 协 议 , 并 且 还 可 以 向 法 庭 提 出 改 变 抚 养 权 的 请 求 。
如 果 协 议 内 容 合 法 , 法 院 通 常 会 批 准 , 这 个 阶 段 的 时 间 可 以 较 短 。
如 果 一 方 对 子 女 的 抚 养 要 求 不 一 致 , 对 方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
起 诉 后 , 法 院 会 根 据 案 件 情 况 安 排 开 庭 时 间 , 这 个 过 程 可 能 需 要 几 个 月 的 时 间 。
2 0 2 4 0 1 1 8 离 婚 后 父 母 是 不 是 都 有 子 女 的 监 护 权 离 婚 后 父 母 都 有 子 女 的 监 护 权 。
在 我 们 国 家 , 亲 子 关 系 并 没 有 因 为 离 婚 而 消 灭 。
离 婚 后 , 孩 子 仍 然 是 父 母 的 孩 子 , 不 管 是 由 父 亲 或 母 亲 直 接 抚 养 。
所 以 , 夫 妻 双 方 在 离 婚 时 均 对 孩 子 负 有 监 护 权 。
然 而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未 与 子 女 共 同 生 活 的 一 方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困 难 和 挑 战 , 如 探 视 权 的 问 题 等 。
2 0 2 4 0 1 1 8 劳 动 法 劳 动 关 系 劳 动 合 同 工 资 工 伤 赔 偿 劳 动 仲 裁 劳 动 诉 讼 劳 动 纠 纷 试 用 期 工 资 有 什 么 限 制 试 用 期 工 资 的 支 付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几 个 原 则 : 试 用 期 工 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试 用 期 工 资 。
试 用 期 工 资 应 当 合 理 , 不 能 过 低 或 过 高 。
试 用 期 工 资 应 当 与 员 工 的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强 度 、 工 作 时 间 等 因 素 相 适 应 。
试 用 期 工 资 的 支 付 应 当 与 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一 致 。
2 0 2 3 1 2 1 5 不 发 工 资 报 警 是 否 有 用 在 用 人 单 位 不 发 工 资 的 情 况 下 , 如 果 农 民 工 通 过 协 商 和 诉 讼 等 方 式 无 法 解 决 问 题 , 可 以 选 择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警 。
报 警 可 以 起 到 警 示 作 用 , 促 使 用 人 单 位 尽 快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 缓 解 农 民 工 的 经 济 困 难 和 心 理 压 力 。
报 警 需 要 提 供 一 定 的 证 据 , 如 劳 动 合 同 、 工 资 条 、 银 行 流 水 等 证 据 , 证 明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行 为 。
2 0 2 3 1 2 1 2 双 休 变 单 休 是 不 是 违 反 劳 动 法 一 般 情 况 下 , 用 人 单 位 将 双 休 日 改 为 单 休 日 是 违 反 劳 动 法 的 。
劳 动 法 规 定 , 员 工 每 周 应 该 享 有 至 少 一 天 的 双 休 日 , 这 是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用 人 单 位 改 变 员 工 的 休 息 日 , 且 未 经 员 工 同 意 或 者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劳 动 合 同 的 规 定 , 就 会 侵 犯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违 反 《 劳 动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2 0 2 3 1 2 1 2 没 有 完 成 业 绩 被 公 司 辞 退 合 法 吗 没 有 完 成 业 绩 而 被 公 司 辞 退 属 于 违 法 , 一 般 情 况 下 , 公 司 辞 退 员 工 需 要 符 合 以 下 几 个 条 件 :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等 相 关 规 定 , 对 未 能 完 成 业 绩 的 员 工 进 行 辞 退 , 同 时 需 要 提 前 告 知 员 工 的 辞 退 理 由 和 依 据 。
按 照 劳 动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 与 员 工 进 行 协 商 和 沟 通 , 达 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协 议 , 或 者 按 照 程 序 进 行 辞 退 。
2 0 2 3 1 2 1 2 刑 事 诉 讼 法 刑 事 管 辖 强 制 措 施 刑 事 证 据 受 理 阶 段 刑 事 诉 讼 时 效 是 多 长 时 间 通 常 , 在 不 同 的 情 形 下 , 刑 事 诉 讼 的 时 效 是 不 一 样 的 。
法 律 上 的 最 高 刑 罚 是 5 年 以 下 的 监 禁 。
最 高 刑 罚 为 十 年 以 上 但 未 超 过 十 年 的 监 禁 。
如 果 刑 期 超 过 1 0 年 , 则 要 经 过 1 5 年 。
最 高 刑 罚 是 2 0 年 以 上 的 无 期 徒 刑 和 死 刑 。
2 0 2 4 0 1 1 6 侦 查 阶 段 可 以 见 家 属 吗 侦 查 阶 段 家 属 不 可 以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在 被 羁 押 、 逮 捕 的 过 程 中 , 只 有 辩 护 律 师 才 能 与 其 会 见 , 并 且 律 师 不 得 携 带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家 属 前 来 探 视 。
由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已 经 被 抓 了 起 来 , 家 属 和 朋 友 都 见 不 到 他 , 只 有 律 师 才 能 去 看 守 所 会 见 。
2 0 2 4 0 1 1 6 一 般 案 子 在 检 察 院 多 久 起 诉 案 件 送 到 检 察 院 , 通 常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就 会 被 起 诉 。
因 为 一 旦 将 刑 事 案 件 移 交 给 检 察 院 , 那 么 对 于 检 察 院 来 说 , 就 是 对 其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 的 时 限 通 常 为 一 个 月 , 如 果 有 重 大 、 复 杂 的 , 可 能 会 延 长 至 1 5 天 , 也 就 是 说 , 对 于 普 通 的 案 件 来 说 , 最 多 4 5 天 , 所 以 检 察 机 关 则 有 4 5 天 的 时 间 来 决 定 起 诉 或 者 不 起 诉 。
2 0 2 4 0 1 1 6 刑 事 赔 偿 诉 讼 时 效 是 多 久 在 刑 事 赔 偿 诉 讼 中 , 时 效 的 问 题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的 情 况 来 判 断 。
一 般 来 说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取 得 无 罪 判 决 或 者 撤 销 不 准 确 罪 名 改 判 无 罪 的 , 可 以 在 判 决 生 效 后 2 年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刑 事 赔 偿 诉 讼 ; 包 括 因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刑 事 拘 留 、 侦 查 、 审 判 等 造 成 的 不 当 刑 事 强 制 行 为 , 可 以 在 受 到 不 当 刑 事 强 制 行 为 之 日 起 2 年 内 提 起 刑 事 赔 偿 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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