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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房 地 产 法 律 专 家 网 房 地 产 法 律 专 家 第 一 专 业 门 户 首 页 | 法 学 专 家 | 律 师 推 荐 | 律 师 团 队 | 法 律 援 助 房 地 产 专 家 : 著 名 专 家 | 资 深 律 师 | 专 家 论 证 房 地 产 律 师 : 房 产 咨 询 | 案 件 委 托 | 案 例 评 析 地 产 法 务 : 房 屋 买 卖 | 土 地 交 易 | 建 设 工 程 学 术 研 究 : 理 论 探 索 | 专 家 视 点 | 律 师 视 角 律 师 风 采 : 业 务 精 粹 | 典 型 案 例 | 权 利 保 障 联 系 我 们 :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方 式 | 在 线 留 言 热 点 推 荐 房 屋 抵 押 担 保 中 的 几 种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孟 晓 苏 : 不 征 房 产 税 损 害 农 民 和 最 后 买 房 人 的 利 益 因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原 因 导 致 的 买 房 人 无 法 办 理 按 揭 贷 款 纠 纷 案 件 对 房 屋 的 转 移 占 有 以 及 交 付 住 宅 钥 匙 均 可 确 认 房 屋 已 经 交 付 使 用 二 手 房 买 卖 合 同 性 质 的 判 断 要 综 合 实 际 情 况 总 承 包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法 律 地 位 概 述 离 婚 协 议 中 房 产 赠 与 条 款 的 撤 销 问 题 开 发 商 因 房 价 上 涨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购 房 者 如 何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未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认 购 协 议 书 的 效 力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中 承 租 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征 地 拆 迁 与 补 偿 | 房 屋 买 卖 | 房 屋 租 赁 | 建 设 工 程 | 房 地 产 抵 押 担 保 | 土 地 交 易 | 房 产 税 务 | 离 婚 房 产 | 房 产 继 承 | 物 业 管 理 | 房 产 登 记 | 旧 城 改 造 房 屋 纠 纷 更 多 > > 关 于 “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 案 件 的 裁 判 指 引 商 品 房 的 销 售 广 告 和 宣 传 资 料 一 般 视 为 要 约 邀 请 , 但 在 出 卖 人 就 商 品 房 及 相 关 设 施 所 作 的 说 明 和 允 诺 清 楚 、 具 体 、 明 确 , 且 对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订 立 以 及 房 屋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 则 应 认 定 为 要 约 , 对 出 卖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出 卖 人 未 实 现 许 诺 导 致 合 同 主 要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的 常 见 法 律 问 题 [ 1 2 0 2 ]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处 理 的 1 0 个 法 律 要 点 [ 1 1 2 9 ] 没 有 房 产 证 ,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还 有 效 吗 ? [ 0 5 1 7 ] 小 产 权 房 买 卖 纠 纷 , 法 院 如 何 处 理 ? [ 0 2 2 8 ] 公 产 房 、 集 资 房 、 经 适 房 、 限 价 房 、 小 产 权 房 等 特 殊 类 型 房 屋 转 让 合 同 效 力 汇 总 [ 0 2 1 1 ] 决 胜 法 庭 | 借 名 买 房 , 房 屋 到 底 是 谁 的 [ 1 2 2 9 ] 土 地 交 易 更 多 > > 违 反 《 城 乡 规 划 法 》 第 六 十 四 条 一 定 是 违 法 建 筑 , 但 并 非 一 定 要 拆 除 《 城 乡 规 划 法 》 第 六 十 四 条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者 未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建 设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尚 可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消 除 对 规 划 实 施 的 影 响 的 , 限 期 改 正 , 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无 法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消 除 影 响 的 , 限 期 拆 除 , 不 能 拆 除 的 , 没 收 实 物 或 者 违 法 收 入 , 可 以 并 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拆 迁 时 “ 住 改 商 ” 会 按 照 商 铺 价 格 予 以 补 偿 吗 ? [ 0 3 0 1 ] 什 么 样 的 违 建 房 屋 , 被 强 拆 了 有 补 偿 ? [ 0 3 0 1 ] 合 伙 建 房 为 拆 迁 , 拆 迁 利 益 应 共 享 [ 0 2 2 8 ] 征 收 经 营 性 房 屋 时 承 租 人 的 权 益 保 障 问 题 [ 0 2 1 4 ]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的 陷 阱 [ 0 2 1 0 ] 上 海 高 院 丨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类 案 办 案 要 件 指 南 之 裁 判 规 则 [ 0 2 1 0 ] 建 设 工 程 更 多 > > 崔 建 远 : 论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在 本 质 上 是 法 定 担 保 物 权 , 其 不 同 于 留 置 权 , 亦 非 法 定 抵 押 权 ; 其 法 律 构 造 宜 理 解 为 工 程 价 款 债 权 和 优 先 权 的 结 合 , 而 非 能 够 优 先 受 偿 的 债 权 。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请 求 主 体 并 不 限 于 承 包 人 , 还 包 含 勘 察 人 、 设 计 人 、 合 法 分 包 人 、 合 法 次 承 包 人 及 实 际 施 工 人 在 内 , 但 材 料 供 应 商 不 在 其 中 , 该 权 利 的 行 使 期 间 宜 为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能 被 承 包 人 行 使 之 日 起 算 。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优 于 抵 押 权 和 其 他 债 权 , 但 有 如 下 例 外 情 形 : 其 一 , 在 以 建 设 工 程 为 标 的 物 的 抵 押 权 设 立 之 后 , 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变 更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 则 此 时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优 先 于 抵 押 权 仍 宜 以 原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的 数 额 为 限 ; 其 二 , 购 房 消 费 者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项 下 的 债 权 不 应 优 先 于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 最 高 院 : 建 设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否 可 以 针 对 单 体 建 筑 分 别 计 算 ? [ 1 2 2 4 ] 最 高 法 判 例 :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权 不 及 于 土 地 使 用 权 价 值 , 受 偿 时 建 设 工 程 和 土 地 价 值 应 当 分 别 确 定 [ 1 2 2 2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5 0 问 [ 1 2 1 6 ] 最 高 院 民 一 庭 关 于 建 工 类 案 件 1 1 个 问 题 的 实 务 解 答 [ 1 2 1 5 ] 总 价 合 同 未 完 工 的 , 已 完 工 程 价 款 如 何 认 定 [ 1 2 0 7 ] 最 高 院 法 官 会 议 纪 要 | 发 包 人 能 否 基 于 与 承 包 人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的 约 定 对 抗 转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请 求 权 ? [ 0 8 1 8 ] 抵 押 担 保 更 多 > > 房 屋 抵 押 担 保 中 的 几 种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笔 者 在 为 银 行 、 投 资 公 司 、 担 保 公 司 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等 金 融 企 业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时 遇 到 许 多 与 房 屋 抵 押 融 资 担 保 相 关 的 棘 手 问 题 。 例 如 , 担 保 公 司 希 望 债 务 人 提 供 抵 押 反 担 保 , 但 是 仅 仅 签 订 担 保 合 同 不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如 何 控 制 风 险 ? 抵 押 担 保 纠 纷 典 型 案 例 5 则 [ 0 7 2 2 ] 《 民 法 典 》 与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 后 担 保 物 权 登 记 五 大 注 意 事 项 [ 0 7 1 6 ] 论 对 农 村 宅 基 地 的 管 理 与 《 土 地 管 理 法 》 的 修 改 [ 0 1 2 7 ] 监 护 人 在 未 成 年 人 的 房 产 设 立 抵 押 担 保 的 效 力 ? [ 0 8 2 8 ] 部 分 、 共 同 、 超 额 、 自 然 债 务 、 赌 债 、 融 资 租 赁 等 疑 难 抵 押 权 如 何 登 记 [ 0 8 2 5 ]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措 施 和 《 国 家 融 资 担 保 基 金 设 立 方 案 》 情 况 吹 风 会 [ 0 4 1 0 ] 学 术 研 究 更 多 > > 房 地 产 企 业 合 规 管 理 法 律 实 务 根 据 《 中 央 企 业 管 理 合 规 指 引 ( 试 行 ) 》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外 部 环 境 变 化 ,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 在 全 面 推 进 合 规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 突 出 重 点 领 域 、 重 点 环 节 和 重 点 人 员 , 切 实 防 范 合 规 风 险 。 该 指 引 第 十 三 条 列 举 了 市 场 交 易 、 安 全 环 保 、 产 品 质 量 、 劳 动 用 工 、 财 务 税 收 、 知 识 产 权 、 商 业 伙 伴 七 个 需 要 重 点 关 注 领 域 。 城 乡 合 作 建 房 的 实 操 难 点 及 法 律 保 障 问 题 研 究 [ 0 6 2 4 ]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罪 本 质 特 征 在 于 滥 用 抵 扣 权 [ 0 4 2 8 ] 民 法 典 “ 连 带 责 任 ” 规 定 汇 总 、 实 务 要 点 与 典 型 案 例 [ 0 6 1 4 ]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 担 保 债 权 与 成 立 在 先 的 税 收 债 权 到 底 谁 更 应 优 先 受 偿 ? [ 0 6 1 3 ] 不 真 正 连 带 责 任 审 判 实 践 困 境 与 规 则 构 建 [ 0 6 1 0 ] 共 同 债 务 与 连 带 债 务 的 区 别 [ 0 6 0 7 ] 推 荐 律 师 更 多 > 赖 绍 松 资 深 大 律 师 赖 绍 松 律 师 先 后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 清 华 大 学 , 获 法 学 学 士 、 法 学 硕 士 、 管 理 学 硕 士 学 位 , 系 中 共 党 员 , 现 为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深 律 师 , 近 3 0 年 办 案 经 验 , 精 通 税 法 、 房 地 产 法 、 物 权 法 、 知 识 产 权 法 、 公 司 法 及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制 度 , 谙 熟 诉 讼 程 序 及 诉 讼 技 巧 , 富 有 丰 富 的 实 战 经 验 。 点 击 了 解 赖 律 师 详 细 简 介 房 产 资 讯 更 多 > > 最 高 法 发 布 : 竞 买 “ 法 拍 房 ” “ 以 房 抵 债 ” 统 一 必 须 具 备 购 房 资 格 1 2 月 1 9 日 晚 上 , 最 高 法 网 站 发 布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拍 卖 房 产 竞 买 人 资 格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自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立 法 聚 焦 : 合 作 建 房 呼 唤 住 宅 合 作 社 立 法 [ 0 2 2 4 ] 不 动 产 链 条 式 交 易 中 的 中 间 省 略 登 记 [ 0 2 2 4 ] 浅 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收 筹 划 [ 0 4 0 9 ] 房 屋 赠 与 条 件 有 哪 些 ? 房 产 赠 与 和 继 承 的 区 别 [ 0 4 0 9 ] 最 高 院 司 法 观 点 : 法 院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的 , 对 合 同 无 效 的 法 律 后 果 进 行 处 理 , 而 不 需 要 当 事 人 另 行 提 起 诉 讼 [ 0 2 2 6 ] 卖 房 后 户 口 迟 迟 不 迁 出 , 原 业 主 要 赔 8 万 违 约 金 ! [ 0 2 2 5 ] 离 婚 房 产 更 多 > > 离 婚 协 议 约 定 房 产 归 被 执 行 人 配 偶 所 有 能 否 停 止 执 行 — —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典 型 案 例 | 北 京 法 院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 是 指 当 事 人 和 案 外 人 对 执 行 标 的 实 体 权 利 存 有 争 议 , 请 求 执 行 法 院 解 决 争 议 而 引 起 的 诉 讼 。 作 为 调 整 执 行 依 据 与 客 观 实 际 之 间 偏 差 的 工 具 ,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不 仅 重 视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 而 且 以 诉 的 形 式 解 决 争 议 , 通 过 完 备 的 诉 讼 过 程 使 当 事 人 获 得 正 当 程 序 的 保 障 。 同 时 , 作 为 一 种 救 济 制 度 ,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以 当 事 人 权 利 制 约 执 行 机 关 权 力 , 以 诉 讼 制 度 防 止 公 权 力 滥 用 , 有 效 地 维 系 了 执 行 结 果 的 公 正 合 理 ,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执 行 程 序 。 最 高 院 : 虽 然 离 婚 协 议 约 定 原 共 有 房 产 归 配 偶 一 方 所 有 , 但 双 方 未 进 行 转 让 登 记 时 则 不 产 生 物 权 的 转 让 效 力 , 该 房 产 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 0 3 0 3 ] 离 婚 后 对 共 同 债 务 如 何 处 理 [ 0 2 0 2 ] 离 婚 律 师 提 示 : 从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案 例 分 析 离 婚 房 产 分 割 须 知 [ 0 4 0 9 ] 专 业 普 法 : 协 议 离 婚 将 房 产 赠 与 子 女 是 否 有 效 ? 能 否 撤 销 ? 纠 纷 如 何 处 理 ? [ 0 4 0 8 ] 婚 前 房 婚 后 加 妻 子 名 字 离 婚 房 产 怎 么 办 [ 0 3 2 5 ] 离 婚 , 房 产 归 谁 ? ? ? [ 0 3 2 4 ] 房 产 继 承 更 多 > > 房 屋 继 承 纠 纷 : 工 龄 购 买 的 房 屋 如 何 继 承 ? 当 一 个 人 去 世 后 , 遗 产 如 何 分 配 则 是 纠 纷 的 源 头 , 许 多 人 为 了 拿 到 更 多 的 财 产 而 不 顾 亲 情 , 闹 上 了 法 院 。 据 了 解 , 买 房 的 方 式 有 很 多 种 , 例 如 贷 款 、 全 款 或 者 工 龄 购 买 。 继 承 父 辈 房 产 , 过 户 手 续 都 怎 么 办 ? [ 0 2 1 7 ] 继 承 房 屋 到 底 归 谁 ? [ 0 9 2 8 ] 继 承 房 产 要 交 税 吗 ? 要 交 哪 些 税 ? [ 0 5 0 3 ] 公 租 房 可 以 继 承 吗 ? 承 租 人 死 亡 公 租 房 如 何 处 理 [ 0 3 1 2 ] 老 家 宅 基 地 到 底 能 不 能 继 承 ? [ 0 1 1 6 ] 出 嫁 女 儿 能 继 承 父 母 的 遗 产 么 , 继 承 权 男 女 平 等 么 ? [ 0 9 0 8 ] 专 家 论 证 更 多 > > 对 行 政 机 关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情 形 如 何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被 诉 行 政 机 关 形 式 上 的 答 复 行 为 不 等 同 于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行 为 , 由 于 行 政 机 关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行 为 本 身 具 有 消 极 性 、 隐 蔽 性 及 非 强 制 性 的 特 点 , 所 以 , 行 政 机 关 形 式 上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要 求 保 护 人 身 权 、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的 请 求 作 出 了 答 复 , 但 对 被 投 诉 的 事 项 未 予 查 明 并 作 实 质 认 定 ,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请 求 未 作 实 体 调 查 处 理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该 被 诉 行 政 机 关 未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破 坏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罪 [ 0 8 2 9 ] 论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起 算 时 间 [ 0 4 1 9 ] 试 论 专 家 论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在 诉 讼 中 的 作 用 [ 0 2 0 7 ]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的 专 家 论 证 [ 1 2 2 8 ] 专 家 论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 1 2 2 8 ] “ 芳 奈 儿 ” 商 标 纠 纷 专 家 论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 1 2 2 8 ]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 > 最 高 院 : 工 程 进 度 款 是 否 可 以 从 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账 户 中 执 行 ? 案 涉 工 程 进 度 款 属 于 工 程 款 , 并 用 于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 如 果 不 及 时 支 付 , 将 无 法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正 常 进 行 。 因 此 , 以 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支 付 案 涉 工 程 进 度 款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关 于 “ 商 品 房 预 售 所 得 款 项 , 必 须 用 于 有 关 的 工 程 建 设 ” 的 规 定 和 上 述 国 务 院 通 知 精 神 。 最 高 法 院 二 巡 法 官 会 议 纪 要 : 违 约 方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解 除 合 同 , 并 非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 0 6 0 7 ] 判 决 与 调 解 [ 0 6 0 6 ] 高 院 : 人 格 混 同 后 , 股 东 与 公 司 间 法 律 责 任 的 逆 向 追 及 并 无 法 律 依 据 ! [ 0 6 0 1 ] 最 高 法 院 : 未 经 劳 动 仲 裁 , 一 审 法 院 可 以 追 加 当 事 人 的 1 1 种 情 形 [ 0 5 3 0 ] 最 高 院 : 执 行 到 期 债 权 , 次 债 务 人 超 期 限 提 出 异 议 , 不 能 径 行 驳 回 [ 0 5 2 7 ] 公 报 案 例 : 公 司 股 东 以 多 数 决 方 式 , 通 过 修 改 出 资 期 限 的 , 决 议 是 否 有 效 ? ( 附 6 个 裁 判 规 则 ) [ 0 5 2 6 ] 权 利 保 障 更 多 > > 以 案 说 法 | 夫 妻 一 方 承 担 的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责 任 是 否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签 名 或 者 夫 妻 一 方 事 后 追 认 等 共 同 意 思 表 示 所 负 的 债 务 , 以 及 夫 妻 一 方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以 个 人 名 义 为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所 负 的 债 务 ,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法 院 明 确 : “ 开 发 商 逾 期 交 房 、 逾 期 办 证 违 约 金 约 定 低 于 日 0 . 5 ‱ ( 年 1 . 8 % ) , 视 为 无 效 格 式 条 款 , 按 银 行 逾 期 贷 款 利 息 标 准 计 算 [ 1 2 0 3 ] 侵 犯 著 作 权 案 件 中 “ 侵 权 责 任 ” 认 定 综 述 [ 0 3 2 3 ] 最 高 法 明 确 : 2 0 1 9 年 1 0 月 2 1 日 前 的 高 利 放 贷 不 定 罪 处 罚 [ 1 1 2 8 ] 我 国 拟 建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制 对 接 物 权 法 [ 1 1 1 8 ] 4 个 案 例 + 释 法 : 单 位 缴 纳 社 保 就 一 定 与 劳 动 者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 1 1 1 4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丨 关 于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罪 自 诉 案 件 受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0 6 0 7 ] 友 情 链 接 企 业 拆 迁 &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案 件 资 深 律 师 网 赖 绍 松 资 深 税 务 律 师 网 智 律 网 赖 绍 松 资 深 大 律 师 网 重 大 疑 难 复 杂 案 件 资 深 大 律 师 网 合 作 建 房 纠 纷 案 件 资 深 大 律 师 网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资 深 大 律 师 网 企 业 所 得 税 案 件 资 深 税 务 律 师 网 资 深 房 地 产 税 务 律 师 网 个 人 所 得 税 案 件 资 深 税 务 律 师 网 出 口 退 税 案 件 资 深 税 务 律 师 网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案 件 资 深 税 务 律 师 网 屋 连 网 物 权 纠 纷 案 件 资 深 律 师 网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案 件 资 深 律 师 网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资 深 律 师 网 刑 事 自 诉 案 件 资 深 律 师 网 未 登 记 无 证 房 屋 拆 迁 案 件 资 深 律 师 网 税 务 律 师 网 法 学 专 家 论 证 网 公 司 股 权 & 证 券 律 师 网 赖 绍 松 资 深 房 地 产 律 师 网 房 地 产 律 师 网 反 垄 断 & 知 识 产 权 资 深 律 师 网 税 法 专 家 网 法 学 专 家 网 税 务 诉 讼 律 师 网 资 深 大 律 师 & 著 名 法 律 专 家 网 关 于 我 们 专 家 论 证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团 队 联 系 我 们 全 国 免 费 咨 询 热 线 : 1 3 6 8 1 0 8 6 6 3 5 / 4 0 0 6 5 0 5 0 9 0 本 站 声 明 : 房 地 产 法 律 专 家 网 系 业 界 专 注 于 房 地 产 法 律 法 规 咨 询 的 机 构 。 所 载 文 章 、 数 据 仅 供 参 考 , 使 用 前 请 核 实 , 风 险 自 负 。 C o p y r i g h t 2 0 1 6 i t o p l a w y e r . c o m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京 I C P 备 1 6 0 0 0 4 4 3 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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