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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朵律师事务所系国内一家由国家司法部正式依法批准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边江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人民大学商学院研究生毕业,2002年通过第一届国家司法考试,2003年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青联委员、第十届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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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云 朵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H o m e 执 所 理 念 N a v 服 务 过 的 企 业 N a v 典 型 案 例 N a v 典 型 案 例 ( 二 ) N a v 主 要 从 事 的 领 域 N a v 法 律 新 闻 N a v 法 律 知 识 N a v 关 于 我 们 N a v 留 言 板 客 户 咨 询 热 线 1 3 1 4 6 7 7 1 5 6 8 ” 泰 山 安 ” 四 海 皆 安 G o o d F a i t h o f S E A L 印 章 信 也 突 破 通 达 A p i o n e e r i n t h e u s e o f a s e n s e o f J u s t i c e 执 所 理 念 — —                   北 京 云 朵 律 师 事 务 所 系 国 内 一 家 由 国 家 司 法 部 正 式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的 个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人 — — 边 江 主 任 律 师 毕 业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 获 得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研 究 生 毕 业 , 2 0 0 2 年 通 过 第 一 届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 2 0 0 3 年 开 始 律 师 执 业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第 八 届 行 政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第 八 届 青 联 委 员 、 第 十 届 私 募 基 金 与 股 权 投 资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 第 十 一 届 私 募 基 金 与 股 权 投 资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                   “ 泰 山 安 ” , 四 海 皆 安 , 北 京 云 朵 律 师 事 务 所 得 创 所 理 念 即 通 过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方 式 , 希 望 四 海 皆 安 定 , 律 所 “ L O G O ” 标 识 , 主 要 创 作 的 灵 感 来 源 于 中 国 文 化 传 统 — — 中 国 印 章 , “ 印 章 , 信 也 , 用 作 取 信 之 物 。 ” 责 任 与 信 任 的 体 现 , “ L O G O ” 颜 色 选 用 中 国 红 , 代 表 着 稳 重 感 , 文 化 底 蕴 , 印 章 上 下 开 口 , 寓 意 为 云 山 缠 绕 之 意 , 突 破 、 通 达 之 意 。 以 印 章 为 主 要 载 体 , 结 合 “ 云 朵 + 泰 山 ” 元 素 , 突 出 云 朵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有 性 , 听 到 既 是 看 到 , 给 人 信 赖 感 、 稳 重 感 。 服 务 过 的 企 业 — —     北 京 云 朵 律 师 事 务 所 过 往 曾 服 务 或 担 任 过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的 有 北 京 银 基 天 创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民 源 海 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企 业 ) 、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长 城 学 院 、 天 津 百 信 鞋 业 集 团 、 常 州 大 卫 兄 弟 影 视 有 限 公 司 、 美 国 美 联 时 代 留 学 中 介 机 构 、 长 春 野 力 集 团 、 深 圳 济 行 汽 车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思 创 优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中 建 恒 基 建 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香 港 联 达 福 林 印 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安 德 建 齐 数 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恒 宇 同 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鼎 正 行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贝 集 妙 教 育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慈 慈 米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兰 煤 节 能 环 保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太 平 盛 世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太 康 广 告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北 京 市 亚 广 京 宝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国 瑞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丰 嘉 股 权 投 资 ( P E )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远 洋 投 资 集 团 、 北 京 新 媒 视 讯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中 弘 基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上 优 思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嘉 宇 圣 铭 矿 山 技 术 研 究 院 等 几 十 家 企 业 , 为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全 方 位 服 务 与 法 律 支 持 。 典 型 案 例 — — ( 一 )           边 江 主 任 律 师 在 律 师 执 业 期 间 , 接 受 当 事 人 法 律 咨 询 , 成 功 代 理 了 一 些 在 全 国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案 件 , 被 国 内 媒 体 报 道 , 其 中 有 《 法 制 晚 报 》 、 《 中 国 产 经 新 闻 报 》 等 国 内 主 流 媒 体 网 络 刊 登 报 道 , 经 典 案 列 中 包 括 :       接 受 当 事 人 委 托 办 理 了 中 国 化 工 行 业 百 强 之 一 的 山 东 大 化 集 团 与 章 丘 鲁 明 化 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之 间 的 资 产 重 组 权 益 之 争 , 此 案 件 在 《 中 国 产 经 新 闻 报 》 被 专 题 刊 登 报 道 ;       负 责 办 理 长 春 野 力 集 团 与 上 市 企 业 福 建 三 农 集 团 股 权 纠 纷 案 件 , 最 后 圆 满 解 决 , 化 解 了 企 业 存 在 的 纠 纷 问 题 ;       接 受 全 国 各 地 几 十 名 股 民 的 委 托 , 代 理 起 诉 国 内 上 市 公 司 宁 波 香 溢 融 通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因 延 迟 披 露 公 司 信 息 导 致 股 民 投 资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索 赔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 案 件 被 国 内 多 家 媒 体 跟 踪 报 道 。 北 京 云 朵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注 于 案 件 细 节 , 为 您 提 供 高 效 的 法 律 支 持 与 服 务 典 型 案 例 — — ( 二 )       全 程 参 与 并 负 责 办 理 国 内 最 大 、 全 球 第 二 的 特 大 型 钢 铁 集 团 河 北 钢 铁 集 团 与 河 北 碧 溪 矿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企 业 重 组 并 购 案 件 , 涉 及 金 额 十 几 亿 元 , 被 国 内 及 当 地 媒 体 所 报 道 ;       成 功 代 理 美 国 磊 若 软 件 公 司 s e r v u 软 件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案 件 , 最 后 以 美 国 磊 若 软 件 公 司 撤 诉 为 结 果 , 成 功 维 护 了 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合 法 权 益 ;       代 理 辽 宁 省 本 溪 县 小 市 镇 下 堡 村 2 0 0 0 多 名 村 民 , 起 诉 小 市 镇 政 府 , 撤 销 收 回 自 留 山 错 误 行 政 决 定 , 最 后 以 本 溪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向 本 溪 市 政 府 司 法 建 议 函 方 式 , 要 求 小 市 镇 政 府 撤 销 错 误 行 政 决 定 。       代 理 邹 某 某 涉 嫌 诈 骗 罪 一 、 二 审 刑 事 辩 护 , 从 证 据 上 入 手 , 代 理 的 辩 护 意 见 、 辩 护 思 路 最 终 获 得 北 京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改 判 支 持 , 二 审 将 邹 某 某 刑 期 由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1 3 年 有 期 徒 刑 改 为 判 决 4 年 有 期 徒 刑 , 成 功 的 维 护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代 理 内 蒙 古 通 辽 一 起 非 法 传 销 刑 事 案 件 , 作 为 第 一 被 告 人 孙 某 某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帮 助 , 在 公 安 阶 段 , 与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沟 通 , 涉 案 金 额 数 亿 元 , 有 效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代 理 北 京 大 兴 周 某 某 失 火 刑 事 案 件 , 该 案 件 在 2 0 2 0 年 被 北 京 市 各 大 媒 体 所 报 道 , 作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周 某 某 的 辩 护 律 师 , 向 公 安 机 关 及 北 京 市 消 防 总 队 提 出 辩 护 意 见 , 最 后 成 功 为 其 办 理 取 保 候 审 , 辩 护 观 点 得 到 检 察 机 关 的 采 纳 。       代 理 江 西 省 上 饶 市 刘 某 某 涉 嫌 非 法 采 矿 刑 事 案 件 , 作 为 其 检 察 院 阶 段 的 辩 护 律 师 ,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与 帮 助 , 辩 护 观 点 得 到 检 察 机 关 的 采 纳 。       处 理 润 木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诉 魏 某 某 、 涂 某 某 、 杨 某 某 与 企 业 有 关 的 纠 纷 一 案 , 该 案 件 中 的 原 告 润 木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为 专 业 处 理 银 行 不 良 资 产 的 职 业 处 理 债 权 公 司 , 过 往 胜 诉 战 绩 为 9 0 % 胜 诉 , 接 受 被 告 杨 某 莫 代 理 后 , 进 行 详 细 调 查 取 证 , 制 定 诉 讼 策 略 , 最 后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法 院 驳 回 润 木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 胜 诉 , 该 案 件 成 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 0 1 9 年 出 台 《 九 民 纪 要 》 后 的 典 型 案 例 。       代 理 海 南 某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北 京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涉 及 的 某 矿 山 股 权 纠 纷 争 议 案 件 , 双 方 在 海 南 法 院 诉 讼 , 北 京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聘 请 国 内 著 名 并 购 方 面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理 , 案 件 中 双 方 在 协 议 中 约 定 了 回 购 条 款 , 回 购 条 款 成 就 , 经 过 法 律 咨 询 了 解 到 北 京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欲 行 使 股 权 回 购 权 利 , 为 此 , 向 海 南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回 购 标 的 公 司 某 股 权 , 双 方 争 议 金 额 数 亿 元 , 经 过 艰 苦 努 力 , 最 后 一 、 二 审 胜 诉 , 驳 回 了 北 京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 成 为 并 购 领 域 一 起 经 典 案 例 。 主 要 从 事 的 领 域 — —                         北 京 云 朵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要 从 事 的 领 域 有 刑 事 辩 护 、 合 同 纠 纷 、 房 地 产 诉 讼 、 遗 产 继 承 、 投 融 资 私 募 基 金 纠 纷 、 法 律 咨 询 等 方 面 诉 讼 业 务 , 非 诉 业 务 领 域 主 要 是 通 过 担 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的 方 式 , 为 企 业 提 供 全 面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支 持 , 控 制 企 业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风 险 , 降 低 企 业 面 临 的 损 失 , 化 解 企 业 存 在 的 潜 在 纠 纷 与 诉 讼 , 为 企 业 提 供 合 理 性 、 合 规 性 、 合 法 性 运 营 法 律 支 持 。 免 费 咨 询 法 律 — 法 律 服 务 让 用 户 得 以 选 “ 优 “ , 用 “ 优 ” , 利 益 得 到 大 化 满 足 。 — 互 联 网 法 务 互 动 利 用 互 联 网 及 信 息 技 术 , 让 用 户 获 得 法 律 服 务 变 得 轻 而 易 举 。 — 优 质 来 源 于 我 们 创 造 的 模 式 让 法 律 从 业 者 专 注 于 创 “ 优 ” , 争 “ 优 ” , 价 值 得 到 大 化 实 现 。 法 律 新 闻 — — 文 章 列 表 更 多 > > 论 当 当 网 李 国 庆 抢 夺 印 章 对 法 制 冲 击 的 不 利 影 响 2 0 2 0 0 5 1 1   2 0 2 0 年 4 月 2 6 日 , 当 当 网 创 始 人 李 国 庆 挟 临 时 股 东 会 决 议 , 率 四 名 壮 汉 在 当 当 总 部 抢 夺 公 章 , 上 演 了 当 代 版 的 “ 夺 门 之 变 ” 。 引 发 这 一 狗 血 剧 情 的 公 章 走 进 了 公 众 视 线 。         李 国 庆 公 然 抢 夺 公 章 的 行 为 对 现 代 法 制 社 会 的 一 次 公 然 挑 衅 及 冲 击 , 会 对 国 内 未 来 法 制 的 发 展 带 来 不 利 恶 果 。         公 司 的 运 营 应 当 在 法 律 的 框 架 下 依 法 、 合 规 进 行 , 股 东 之 间 的 矛 盾 必 须 寻 求 法 律 的 合 法 途 径 进 行 解 决 , 对 于 一 个 正 常 运 营 过 程 中 的 公 司 , . . . 法 官 裁 决 纽 约 州 取 消 总 统 初 选 违 宪 要 求 恢 复 2 0 2 0 0 5 0 6 据 美 联 社 报 道 , 一 名 法 官 裁 决 纽 约 州 取 消 总 统 初 选 的 决 定 违 宪 , 必 须 按 计 划 在 6 月 2 3 日 举 行 。 纽 约 州 选 举 委 员 会 4 月 2 7 日 宣 布 , 取 消 原 定 6 月 2 3 日 举 行 的 总 统 初 选 。 此 前 纽 约 州 州 长 科 莫 签 署 行 政 命 令 , 将 该 州 总 统 初 选 从 4 月 推 迟 至 6 月 。 原 油 宝 和 解 协 议 曝 光 ! 中 行 将 承 担 所 有 负 价 亏 损 , 不 和 解 “ 可 以 来 告 我 ” 2 0 2 0 0 5 0 6 中 行 将 承 担 全 部 负 价 亏 损 记 者 从 投 资 人 手 里 获 得 的 这 份 《 和 解 协 议 》 显 示 , 甲 方 ( 也 就 是 投 资 人 ) 购 买 的 挂 钩 C M E W T I 5 月 期 货 合 约 的 美 元 / 人 民 币 “ 美 国 原 油 2 0 0 5 合 约 ” , 参 考 C M E 公 布 的 当 期 合 约 结 算 价 即 3 7 . 6 3 美 元 / 桶 进 行 结 算 , 价 格 在 0 美 元 / 桶 到 3 7 . 6 3 美 元 / 桶 之 间 的 结 算 金 额 部 分 构 成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甲 方 负 价 亏 损 。 根 据 中 行 与 投 资 人 签 订 的 交 易 协 议 , 原 油 宝 的 强 制 平 仓 保 证 金 最 低 比 例 要 求 为 2 0 % , 也 就 是 . . . 法 律 知 识 — — 文 章 列 表 更 多 > > 证 据 原 件 不 存 在 怎 么 办 2 0 2 0 0 5 0 8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第 六 十 一 条 对 书 证 、 物 证 、 视 听 资 料 进 行 质 证 时 , 当 事 人 应 当 出 示 证 据 的 原 件 或 者 原 物 。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外 : ( 一 ) 出 示 原 件 或 者 原 物 确 有 困 难 并 经 人 民 法 院 准 许 出 示 复 制 件 或 者 复 制 品 的 ; ( 二 ) 原 件 或 者 原 物 已 不 存 在 , 但 有 证 据 证 明 复 制 件 、 复 制 品 与 原 件 或 者 原 物 一 致 的 。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需 要 在 举 证 期 满 前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2 0 2 0 0 5 0 8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第 六 十 九 条 当 事 人 申 请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的 , 应 当 在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申 请 书 。 申 请 书 应 当 载 明 证 人 的 姓 名 、 职 业 、 住 所 、 联 系 方 式 , 作 证 的 主 要 内 容 , 作 证 内 容 与 待 证 事 实 的 关 联 性 , 以 及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的 必 要 性 。 符 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 第 九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职 权 通 知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法 官 认 定 事 实 应 当 基 于 证 据 , 从 而 做 出 正 确 的 判 决 2 0 2 0 0 5 0 8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第 八 十 五 条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以 证 据 能 够 证 明 的 案 件 事 实 为 根 据 依 法 作 出 裁 判 。 审 判 人 员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 全 面 、 客 观 地 审 核 证 据 , 依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 遵 循 法 官 职 业 道 德 , 运 用 逻 辑 推 理 和 日 常 生 活 经 验 , 对 证 据 有 无 证 明 力 和 证 明 力 大 小 独 立 进 行 判 断 , 并 公 开 判 断 的 理 由 和 结 果 。 联 系 我 们 — — — — 国 · 北 京 · 万 科 中 央 城 C h i n a , b e i j i n g , F c c C e n t r a l C i t y     地 址 :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福 泽 路 8 号 院 1 号 楼 7 层 7 1 6 房 间 A d d : R o o m 7 1 6 , B u i l d i n g 1 ,     N o . 8 I n s t i t u t i o n ,     F u Z e R o a d , F a n g S h a n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C h i n a 手 机 : 1 3 1 4 6 7 7 1 5 6 8 邮 编 : 1 0 2 4 8 8 邮 箱 : b i a n j i a n g 7 8 8 @ 1 6 3 . c o m L a w & C o n s u l t i n g D e s i g n © 2 0 2 5 a 1 3 1 4 6 7 7 1 5 6 8 版 权 所 有 手 机 版 | 管 理 登 录 | 京 I C P 备 2 0 0 1 2 6 8 2 号 1 | 本 站 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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