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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R 律 师 网 | 天 津 劳 动 法 律 师 | 天 津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 天 津 劳 动 争 议 律 师 | 天 津 劳 动 纠 纷 律 师 | 天 津 劳 动 法 专 业 律 师 H R 律 师 网 首 页 实 务 文 章 活 动 简 报 法 律 法 规 天 津 法 规 综 合 综 合 规 定 就 业 服 务 与 管 理 职 业 培 训 与 考 核 残 疾 人 就 业 农 民 工 就 业 再 就 业 涉 外 及 港 澳 台 就 业 劳 动 就 业 综 合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经 济 补 偿 与 赔 偿 集 体 合 同 劳 务 派 遣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综 合 规 定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安 全 生 产 劳 动 保 护 职 业 病 防 治 矿 山 安 全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劳 动 安 全 对 女 职 工 的 保 护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保 护 对 下 岗 职 工 的 保 护 对 残 疾 人 的 保 护 对 农 民 工 的 保 护 特 殊 群 体 保 护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法 律 援 助 劳 动 监 察 劳 动 争 议 就 业 促 进 工 资 收 入 综 合 规 定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劳 动 合 同 和 劳 动 关 系 综 合 政 策 专 注 劳 动 法 铸 就 专 业 品 质 B R A N D M A R K E T I N G P L A N N I N G 有 劳 动 争 议 , 就 找 专 业 劳 动 法 律 师 ! 专 业 律 师 是 您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 天 津 康 诺 律 师 事 务 所 , 劳 动 法 专 业 律 师 事 务 所 , 为 您 提 供 专 业 的 劳 动 法 律 服 务 。 专 业 的 劳 动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代 理 大 量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经 验 积 累 , 为 企 业 、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业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 专 业 的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服 务 为 诸 多 企 业 提 供 专 业 的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服 务 的 丰 富 经 验 , 为 企 业 建 立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 专 业 的 劳 动 法 律 师 团 队 由 代 理 大 量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为 诸 多 企 业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服 务 的 律 师 组 成 的 团 队 , 为 企 业 、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业 的 劳 动 法 律 服 务 。 我 们 拥 有 专 业 的 劳 动 法 律 师 团 队 我 们 专 注 劳 动 法 , 拥 有 专 业 的 劳 动 法 律 师 团 队 罗 义 昌 律 师 — — — — — — — — — — — 康 诺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 ★ ★ ★ ★ ✆ : 0 2 2 2 3 4 6 6 0 6 9 袁 雄 兵 律 师 — — — — — — — — — — — 康 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 ★ ★ ★ ✆ : 0 2 2 2 3 4 6 6 0 6 9 李 曼 律 师 — — — — — — — — — — — 康 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 ★ ★ ★ ✆ : 0 2 2 2 3 4 6 6 0 6 9 康 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 ★ ★ ★ ✆ : 0 2 2 2 3 4 6 6 0 6 9 刘 桂 章 律 师 — — — — — — — — — — — 原 伟 丽 律 师 — — — — — — — — — — — 康 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 ★ ★ ★ ✆ : ‭ 0 2 2 2 3 4 6 6 0 6 9 周 增 禄 律 师 — — — — — — — — — — — 康 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 ★ ★ ★ ✆ : 0 2 2 2 3 4 6 6 0 6 9 ‬ 白 朝 亮 律 师 — — — — — — — — — — — 康 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 ★ ★ ★ ✆ : 0 2 2 2 3 4 6 6 0 6 9 ‬ 康 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 ★ ★ ★ ✆ : ‭ 0 2 2 2 3 4 6 6 0 6 9 杨 叶 萍 律 师 — — — — — — — — — — — 我 们 有 代 理 近 1 0 0 0 件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实 务 经 验 , 为 您 提 供 专 业 的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每 个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所 涉 事 项 繁 多 且 耗 费 时 间 耗 损 精 力 ( 如 下 图 ) , 但 您 均 可 委 托 我 们 为 您 处 理 , 让 您 省 时 、 省 事 、 省 心 的 同 时 , 也 能 最 大 程 度 的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我 们 为 企 业 提 供 专 业 的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服 务 我 们 为 合 作 企 业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服 务 , 为 企 业 建 立 系 统 的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 其 中 部 分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咨 询 服 务 给 企 业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是 我 们 提 供 的 最 基 本 的 法 律 服 务 ,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 E m a i l 、 微 信 、 Q Q 、 网 站 留 言 、 现 场 拜 访 ( 企 业 到 律 所 或 我 们 到 企 业 ) 等 方 式 向 我 们 进 行 咨 询 , 我 们 会 及 时 进 行 解 答 , 保 证 企 业 所 面 临 的 法 律 问 题 能 在 第 一 时 间 得 到 解 决 。 人 事 制 度 的 制 定 、 修 改 、 完 善 制 度 是 企 业 内 部 的 法 律 , 对 企 业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 我 们 为 企 业 提 供 全 面 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 修 改 、 完 善 。 其 中 的 部 分 制 度 列 举 如 下 : 招 聘 和 录 用 管 理 制 度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 工 作 时 间 管 理 制 度 、 休 息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 薪 酬 福 利 管 理 制 度 、 试 用 期 管 理 制 度 、 加 班 管 理 制 度 、 病 假 管 理 制 度 、 年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 专 项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 离 职 管 理 制 度 、 奖 惩 制 度 等 。 员 工 手 册 的 制 定 、 修 改 、 完 善 员 工 手 册 是 企 业 宣 传 企 业 文 化 、 规 范 员 工 行 为 、 降 低 企 业 与 员 工 沟 通 成 本 、 防 范 提 高 企 业 效 率 的 重 要 工 具 , 对 企 业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 因 此 , 制 定 员 工 手 册 可 以 说 是 企 业 必 要 工 作 之 一 。 我 们 为 企 业 提 供 专 业 的 员 工 手 册 的 制 定 服 务 。 培 训 服 务 培 训 是 提 高 自 身 知 识 水 平 最 直 接 最 有 效 的 手 段 。 我 们 为 企 业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培 训 服 务 , 提 高 企 业 的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风 险 管 控 水 平 , 增 加 企 业 竞 争 力 。 我 们 的 培 训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课 程 项 目 : 重 要 法 律 ( 如 劳 动 合 同 法 ) 的 实 操 解 读 、 新 法 的 实 操 解 读 、 招 聘 录 用 风 险 防 控 实 操 、 劳 动 合 同 的 管 理 实 操 ( 包 括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等 ) 、 工 时 休 假 管 理 操 作 指 引 、 薪 酬 福 利 管 理 操 作 指 引 、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实 操 指 引 等 等 。 人 事 行 为 操 作 流 程 梳 理 在 诸 多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中 , 有 相 当 大 一 部 分 均 是 企 业 对 一 些 具 体 人 事 行 为 的 操 作 不 当 所 造 成 的 , 这 些 不 当 操 作 不 仅 会 侵 害 到 员 工 的 利 益 ,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纠 纷 , 有 时 甚 至 会 造 成 企 业 连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也 维 护 不 了 。 我 们 通 过 多 年 为 企 业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服 务 的 经 验 , 提 炼 出 二 十 多 件 企 业 容 易 发 生 操 作 不 当 的 具 体 人 事 行 为 , 我 们 为 企 业 提 供 这 些 人 事 行 为 的 流 程 梳 理 服 务 , 是 企 业 人 事 行 为 的 操 作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避 免 发 生 法 律 风 险 。 人 事 合 同 的 制 定 、 修 改 、 完 善 人 事 合 同 如 劳 动 合 同 等 是 企 业 必 须 与 员 工 订 立 的 合 同 , 是 企 业 与 员 工 明 确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的 最 直 接 的 手 段 , 是 企 业 管 理 员 工 的 重 要 工 具 。 企 业 通 过 合 适 的 合 同 , 即 能 维 护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 也 能 保 障 员 工 的 权 利 , 促 进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构 建 。 我 们 提 供 人 事 合 同 的 制 定 、 修 改 、 完 善 服 务 , 部 分 协 议 如 下 ; 劳 动 合 同 、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协 议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协 议 、 培 训 和 服 务 期 协 议 、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 试 用 期 补 充 协 议 等 。 人 事 表 单 文 书 的 制 定 、 修 改 、 完 善 企 业 在 与 员 工 关 系 的 处 理 过 程 中 , 不 可 避 免 的 会 出 现 一 些 文 书 如 通 知 书 、 证 明 书 等 的 往 来 , 企 业 也 会 通 过 一 些 表 单 如 员 工 信 息 登 记 表 等 采 集 和 保 存 一 些 信 息 。 这 些 表 单 与 文 书 也 是 企 业 管 理 员 工 的 重 要 工 具 , 对 企 业 的 重 要 性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我 们 提 供 人 事 文 书 表 单 ( 共 计 4 0 多 个 ) 的 制 定 、 修 改 、 完 善 服 务 , 让 企 业 降 低 和 避 免 在 使 用 这 些 文 书 表 单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代 理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与 诉 讼 是 企 业 所 面 临 的 最 为 常 见 的 争 议 之 一 , 企 业 为 应 付 此 事 , 往 往 会 付 出 巨 大 的 精 力 和 成 本 , 甚 至 严 重 影 响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我 们 为 企 业 提 供 劳 动 争 议 案 例 代 理 服 务 , 从 仲 裁 到 二 审 全 程 均 可 委 托 我 们 办 理 , 让 企 业 省 时 省 心 , 将 精 力 放 在 真 正 应 当 放 在 的 地 方 , 即 将 精 力 放 在 生 产 经 营 上 面 。 我 们 的 实 务 经 验 我 们 对 天 津 地 区 大 量 的 判 决 书 的 进 行 研 究 , 熟 悉 司 法 实 务 的 裁 判 观 点 。 以 下 是 我 们 原 创 的 实 务 文 章 :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 还 能 增 加 或 变 更 解 除 的 理 由 吗 ? 看 看 法 院 怎 么 说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 还 能 增 加 或 变 更 解 除 的 理 由 吗 ? 看 看 法 院 怎 么 说 裁 判 要 旨 :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送 达 的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书 自 送 达 时 生 效 , 其 载 明 的 解 除 理 由 对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用 人 单 位 在 已 经 向 劳 动 者 送 达 过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并 明 确 解 除 理 由 后 变 更 或 者 补 充 解 除 合 同 的 理 由 不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 2 0 2 5 0 5 2 9 员 工 拒 绝 从 东 丽 军 粮 城 调 岗 至 东 丽 张 贵 庄 被 待 岗 , 主 张 经 济 补 偿 为 何 败 诉 ? 员 工 拒 绝 从 东 丽 军 粮 城 调 岗 至 东 丽 张 贵 庄 被 待 岗 , 主 张 经 济 补 偿 为 何 败 诉 ? 裁 判 要 旨 : 用 人 单 位 基 于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 在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劳 动 者 岗 位 , 未 实 质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核 心 内 容 的 , 该 调 整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因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对 劳 动 者 岗 位 的 合 理 调 整 。 劳 动 者 以 用 人 单 位 未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主 张 被 迫 解 除 合 同 的 , 需 举 证 证 明 用 人 单 位 根 本 性 剥 夺 劳 动 权 利 的 行 为 。 单 纯 的 调 整 岗 位 或 移 出 工 作 群 聊 等 管 理 措 施 , 未 达 到 严 重 妨 碍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程 度 的 , 不 构 成 法 定 解 除 。 2 0 2 5 0 5 2 8 公 司 单 方 降 低 提 成 还 没 收 资 源 , 员 工 被 迫 离 职 获 法 院 支 持 公 司 单 方 降 低 提 成 还 没 收 资 源 , 员 工 被 迫 离 职 获 法 院 支 持 裁 判 要 旨 : 用 人 单 位 在 涉 及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调 整 中 , 若 以 “ 经 营 困 难 ” 为 由 对 劳 动 者 绩 效 奖 励 部 分 进 行 调 整 ,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举 证 责 任 。 否 则 公 司 未 经 充 分 民 主 议 定 程 序 单 方 面 降 低 提 成 标 准 , 侵 害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原 约 定 补 足 工 资 差 额 。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 劳 动 者 因 此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2 0 2 5 0 5 2 7 员 工 医 疗 期 满 不 上 班 被 开 除 后 主 张 赔 偿 金 , 被 法 院 驳 回 , 为 何 ? 员 工 医 疗 期 满 不 上 班 被 开 除 后 主 张 赔 偿 金 , 被 法 院 驳 回 , 为 何 ? 裁 判 要 旨 : 劳 动 者 请 休 病 假 期 限 届 满 后 , 劳 动 者 收 到 用 人 单 位 复 工 通 知 书 后 未 办 理 复 工 手 续 亦 未 返 岗 , 用 人 单 位 以 劳 动 者 旷 工 为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系 合 法 解 除 。 2 0 2 5 0 5 2 3 单 位 超 三 个 月 未 支 付 补 偿 金 , 员 工 是 否 还 需 要 继 续 履 行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 单 位 超 三 个 月 未 支 付 补 偿 金 , 员 工 是 否 还 需 要 继 续 履 行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 裁 判 要 旨 : 当 事 人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约 定 了 竞 业 限 制 和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后 , 因 用 人 单 位 的 原 因 导 致 三 个 月 未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者 请 求 解 除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2 0 2 5 0 5 2 1 5 次 系 统 提 交 病 假 被 拒 反 成 旷 工 ? 员 工 主 张 2 4 万 违 法 解 除 赔 偿 金 能 否 获 法 院 支 持 5 次 系 统 提 交 病 假 被 拒 反 成 旷 工 ? 员 工 主 张 2 4 万 违 法 解 除 赔 偿 金 能 否 获 法 院 支 持 裁 判 要 旨 : 用 人 单 位 以 劳 动 者 提 交 的 诊 断 证 明 中 未 写 明 病 因 为 由 拒 绝 通 过 病 假 申 请 , 且 用 人 单 位 的 《 员 工 手 册 》 中 未 对 履 行 病 假 手 续 需 写 明 病 因 有 明 确 要 求 的 , 可 以 认 定 劳 动 者 已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规 定 履 行 了 请 假 手 续 。 2 0 2 5 0 5 2 0 最 新 规 定 第 一 时 间 为 您 发 布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最 新 规 定 : 七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 共 同 保 障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工 作 指 引 》 构 建 劳 动 者 全 方 位 权 益 保 护 网 七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 共 同 保 障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工 作 指 引 》 构 建 劳 动 者 全 方 位 权 益 保 护 网 近 日 ,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司 法 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 中 华 全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 中 国 企 业 联 合 会 / 中 国 企 业 家 协 会 等 七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 共 同 保 障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工 作 指 引 》 ( 以 下 简 称 《 工 作 指 引 》 ) , 旨 在 进 一 步 加 强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 完 善 劳 动 关 系 协 商 协 调 机 制 , 形 成 多 部 门 协 作 联 动 合 力 , 维 护 职 工 队 伍 稳 定 和 社 会 大 局 和 谐 稳 定 。 《 工 作 指 引 》 列 出 了 十 一 个 方 面 的 重 点 任 务 , 明 确 了 多 部 门 在 保 障 劳 动 者 合 . . . 2 0 2 5 0 5 2 2 最 新 发 布 ! 天 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出 炉 , 将 再 次 提 高 最 新 发 布 ! 天 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出 炉 , 将 再 次 提 高 市 人 社 局 关 于 调 整 天 津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通 知 ( 征 求 意 见 稿 ) 2 0 2 5 0 4 1 4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应 急 〔 2 0 2 5 〕 2 7 号 2 0 2 5 年 3 月 2 9 日 应 急 管 理 部 、 财 政 部 、 金 融 监 管 总 局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农 业 农 村 部 联 合 发 布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原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财 政 部 2 0 1 7 年 1 2 月 1 2 日 公 布 的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 安 监 总 办 〔 2 0 1 7 〕 1 4 0 号 ) 同 时 废 止 。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发 展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 以 . . . 2 0 2 5 0 4 0 9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指 南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指 南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指 南   2 0 2 5 0 3 2 5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提 振 消 费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提 振 消 费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提 振 消 费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新 华 社 北 京 3 月 1 6 日 电 近 日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提 振 消 费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 并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 提 振 消 费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全 文 如 下 。 为 大 力 提 振 消 费 , 全 方 位 扩 大 国 内 需 求 , 以 增 收 减 负 提 升 消 费 能 力 , 以 高 质 量 供 给 创 造 有 效 需 求 , 以 优 化 消 费 环 境 增 强 消 费 意 愿 , 针 对 性 解 决 制 约 消 费 的 突 出 矛 盾 问 题 , 现 就 实 施 提 振 消 费 专 项 . . . 2 0 2 5 0 3 1 8 石 家 庄 人 社 关 于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全 解 析 — 1 0 0 个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石 家 庄 人 社 关 于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全 解 析 — 1 0 0 个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石 家 庄 市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1 0 0 问 解 答 2 0 2 5 0 3 0 5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 2 0 1 5 天 津 康 诺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网 络 违 规 问 题 举 报 受 理 电 话 : 1 3 9 2 0 7 1 1 0 3 6 , 邮 箱 : d e n g y u n @ c o n g l a w . c o m 中 央 网 信 办 违 法 和 不 良 信 息 举 报 中 心 链 接 : w w w . 1 2 3 7 7 . c n 津 公 网 安 备 1 2 0 1 0 3 0 2 0 0 1 1 2 1 号 手 机 版 | 津 I C P 备 1 5 0 0 6 7 3 6 号 1 | 本 站 支 持   分 享 网 站     微 信 新 浪 微 博 Q Q 分 享 Q Q 空 间 豆 瓣 网 百 度 贴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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