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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工 程 律 师 建 纬 ( 南 京 ) 律 师 事 务 所 孙 宁 连 律 师 团 队 网 站 首 页 业 务 领 域 我 们 团 队 专 业 解 读 实 证 研 究 建 工 一 卡 通 诉 讼 仲 裁 项 目 服 务 特 色 服 务 律 所 介 绍 团 队 精 英 1 2 3 4 建 工 一 卡 通 o n e c a r d p a s s 【 建 工 一 卡 通 】 仅 有 监 理 签 认 的 签 证 单 , 可 否 作 为 确 认 工 程 量 的 依 据 ? 工 程 价 款 系 列 之 工 程 量 确 认 Q : 3 . 3 3 1 仅 有 监 理 签 认 的 签 证 单 , 可 否 作 为 确 认 工 程 量 的 依 据 ? A : 一 般 可 以 。
监 理 签 认 工 程 量 、 工 期 及 工 程 质 量 等 事 实 的 , 原 则 上 对 发 包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但 【 建 工 一 卡 通 】 合 同 约 定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 仅 顺 延 工 期 , 不 支 付 停 窝 工 费 用 。
发 包 人 可 否 据 此 主 张 不 工 程 价 款 系 列 之 停 工 损 失 Q : 3 . 3 3 0 合 同 约 定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 仅 顺 延 工 期 , 不 支 付 停 窝 工 费 用 。
发 包 人 可 否 据 此 主 张 不 承 担 停 窝 工 损 失 ? A : 可 以 。
但 该 约 定 构 成 格 式 条 【 建 工 一 卡 通 】 合 同 约 定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 仅 顺 延 工 期 , 不 支 付 停 窝 工 费 用 。
发 包 人 可 否 据 此 主 张 不 工 程 价 款 系 列 之 停 工 损 失 Q : 3 . 3 3 0 合 同 约 定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 仅 顺 延 工 期 , 不 支 付 停 窝 工 费 用 。
发 包 人 可 否 据 此 主 张 不 承 担 停 窝 工 损 失 ? A : 可 以 。
但 该 约 定 构 成 格 式 条 实 证 研 究 E m p i r i c a l r e s e a r c h 【 实 证 研 究 】 中 途 变 更 联 合 体 成 员 对 总 包 合 同 效 力 及 责 任 承 担 的 影 响 一 、 问 题 的 提 出 工 程 项 目 尤 其 是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招 投 标 中 , 常 见 两 个 及 以 上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共 同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与 投 标 承 揽 项 目 。
实 务 中 , 联 合 体 成 员 之 间 可 能 因 利 益 分 配 不 均 、 客 观 情 【 实 务 研 究 】 “ 拉 闸 限 电 ” 能 否 成 为 风 险 包 干 合 同 调 整 材 差 的 “ 情 势 ” 近 期 , 因 全 国 性 电 煤 供 给 短 缺 及 能 耗 双 控 政 策 影 响 , 十 多 个 省 份 采 取 了 拉 闸 限 电 措 施 。
受 此 影 响 , 水 泥 、 钢 材 等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出 现 大 幅 上 涨 , 对 施 工 企 业 履 行 合 同 产 生 了 较 大 的 影 响 。
【 工 程 总 承 包 系 列 】 规 划 许 可 手 续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效 力 的 影 响 【 引 言 】 《 施 工 合 同 司 法 解 释 ( 一 ) 》 [ 1 ] 第 3 条 : 当 事 人 以 发 包 人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等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为 由 , 请 求 确 认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但 发 包 人 在 起 专 业 解 读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 建 设 工 程 司 法 解 释 》 新 旧 版 本 逐 条 对 比 分 析 — — 第 四 十 四 条 【 法 条 原 文 】 第 四 十 四 条 实 际 施 工 人 依 据 民 法 典 第 五 百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以 转 包 人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人 怠 于 向 发 包 人 行 使 到 期 债 权 或 者 与 该 债 权 有 关 的 从 权 利 , 影 响 其 到 期 债 权 实 现 , 提 起 代 位 《 建 设 工 程 司 法 解 释 》 新 旧 版 本 逐 条 对 比 分 析 — — 第 四 十 三 条 【 法 条 原 文 】 第 四 十 三 条 实 际 施 工 人 以 转 包 人 、 违 法 分 包 人 为 被 告 起 诉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
实 际 施 工 人 以 发 包 人 为 被 告 主 张 权 利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追 加 转 包 人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人 《 建 设 工 程 司 法 解 释 》 新 旧 版 本 逐 条 对 比 分 析 — — 第 四 十 二 条 【 法 条 原 文 】 第 四 十 二 条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约 定 放 弃 或 者 限 制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 损 害 建 筑 工 人 利 益 , 发 包 人 根 据 该 约 定 主 张 承 包 人 不 享 有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政 策 报 告 P o l i c y R e p o r t 工 程 建 设 政 策 报 告 ( 2 0 2 5 年 二 月 上 ) 国 家 级 : 1 . 中 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协 会 : 关 于 发 布 《 装 配 式 钢 结 构 超 低 能 耗 建 筑 技 术 规 程 》 的 公 告 ( 第 2 3 3 5 号 , 2 0 2 5 . 0 2 . 0 8 发 布 ) 内 容 摘 要 : 由 中 国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荣 华 建 设 集 团 有 工 程 建 设 政 策 报 告 ( 2 0 2 5 年 一 月 下 ) 国 家 级 : 1 . 中 国 建 筑 装 饰 协 会 : 关 于 发 布 中 国 建 筑 装 饰 协 会 标 准 《 建 筑 幕 墙 、 采 光 顶 及 金 属 屋 面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 的 通 知 ( 中 装 协 〔 2 0 2 5 〕 1 0 号 , 2 0 2 4 . 0 1 . 2 0 发 布 ) 内 容 摘 要 : 由 中 国 工 程 建 设 政 策 报 告 ( 2 0 2 5 年 一 月 上 ) 国 家 级 : 1 . 住 建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印 发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严 重 缺 陷 清 单 ( 试 行 ) 》 的 通 知 ( 建 办 质 〔 2 0 2 4 〕 6 3 号 , 2 0 2 4 . 0 1 . 0 3 发 布 ) 内 容 摘 要 : 住 建 部 制 定 了 《 危 险 性 以 案 说 法 E x p l a i n i n g t h e l a w i n c a s e [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 建 筑 工 程 纠 纷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存 在 备 案 合 同 和 存 档 合 同 两 个 版 工 程 款 支 付 约 定 不 明 确 , 也 没 有 明 确 的 工 程 交 接 手 续 , 可 以 工 程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时 双 方 当 事 人 已 经 就 工 程 款 的 结 算 数 额 达 成 协 议 是 否 可 以 提 起 造 价 鉴 定 ? 网 站 首 页 业 务 领 域 我 们 团 队 专 业 解 读 实 证 研 究 建 工 一 卡 通 版 权 所 有 : 南 京 建 设 工 程 律 师 网 2 0 1 7 苏 I C P 备 1 4 0 4 9 6 3 5 号 1 地 址 : 南 京 市 中 山 南 路 1 号 网 址 : w w w . j i a n l i n g l a w . c o m 电 话 : 1 3 8 5 1 6 2 0 6 8 4 邮 编 : 2 1 0 0 1 7 技 术 支 持 : 梦 蕾 科 技 锯 片 磨 齿 机 恒 温 恒 湿 箱 上 虞 风 机 杭 州 白 蚁 防 治 所 直 饮 机 按 键 按 摩 仪 厂 家 布 袋 除 尘 器 企 业 管 理 培 训 机 构 儿 童 美 术 加 盟 砂 磨 机 海 运 离 心 风 机 轻 钢 别 墅 美 森 快 船 墨 西 哥 海 外 仓 A V X 钽 电 容 拉 断 阀 抛 丸 机 工 业 内 窥 镜 吹 灰 器 自 动 售 货 机 淘 气 堡 企 业 培 训 机 构 进 口 兽 药 原 料 线 性 排 水 沟 浇 注 料 无 线 对 讲 电 动 调 节 阀 马 来 西 亚 留 学 消 声 器 数 字 化 工 厂 代 运 营 工 业 冷 水 机 离 心 机 杭 州 工 业 设 计 公 司 发 烧 大 师 仪 器 l o g o 设 计 交 通 标 志 杆 制 氧 设 备 污 水 处 理 厂 家 污 泥 压 滤 机 净 化 工 程 吹 灰 器 工 业 内 窥 镜 武 汉 拓 展 外 贸 e r p G R C 构 件 小 程 序 定 制 开 发 指 纹 锁 厂 家 杭 州 包 装 设 计 精 益 生 产 动 态 i p I T 外 包